內容
1. 企業在出廠的每一輛車輛上須附帶1張經企業蓋章和/或車輛一致性主管人員簽字的車輛一致性證書。
2. 車輛一致性證書由兩部分組成,企業也可以先選擇防偽企業來製作車輛一致性證書,同時在證書上面還有很多的防偽技術,已達到安全的目的,以此來避免車輛一致性證書被仿冒使用。
第一部分為車輛總體信息部分,用於完整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1,用於非完整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2; 其中車輛一致性性證書編號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CCC工廠編號(由認證機構給出的7位字母和數字組合);第二部分為車型系列代號(由4位字母或數字組成(I\O\Q除外),由企業定義,並與附屬檔案2附錄1中有關內容一致,要求在該車型系列停產5年以內代號不得重複使用);第三部分為一致性證書序列代號(由不多於12位的字母或數字組成,由企業定義,要求為:車輛一致性性證書內容(車輛識別代號和發動機號及顏色除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編號,且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1規定不能劃分為同一車輛型號的不能使用相同編號);第四部分為一致性證書版本號(與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修訂號相一致性)。編號建議使用電子代碼。
第二部分為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部分,用於M1類完整車輛或多階段製成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3,用於
M2和M3類完整車輛或多階段製成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4,用於N1、N2和N3類完整車輛或多階段製成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5,用於O1、O2、O3和O4類完整車輛或多階段製成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6,用於M1類不完整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7,用於M2和M3類不完整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8,用於N1、N2和N3類不完整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9,用於O1、O2、O3和O4類不完整車輛見本附屬檔案附錄10。
3. 車輛一致性證書建議使用最大規格:A4 (210 × 297 mm), 或摺疊成 A4的紙張,一面為車輛 總體信息部分,另一面為車輛一致性參數部分。
4. 企業應採取防偽措施以避免車輛一致性證書被仿冒使用。
5. 一致性證書中帶“*”號的項目可暫緩,具體要求時間另行通知。
6. 初次認證時,企業應將全部車輛一致性證書式樣報認證機構,經批准後使用。每次認證變更企業須提交本次認證變更涉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範圍和新證書開始使用時間的正式說明,並將調整後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式樣報認證機構,經批准後使用。
證書實樣
車輛一致性證書實樣
文字內容
車輛一致性證書第一部分(車輛總體信息——用於完整/多階段製成車輛)
車輛一致性性證書編號:******* *** ************ **
0.1 車輛製造企業名稱:
C 0.1 車輛製造國:
0.2 車型系列名稱/代號:
單元名稱/代號(若有):
車輛型號名稱/代號:
0.2.1 產品名稱:
C 0.2 車輛中文品牌:
C 0.3 車輛英文品牌:
0.4 車輛類別:
0.5 基本車輛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最終製造階段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0.6 法定銘牌的位置:
車輛識別號:
車輛識別號在底盤上的位置:
21 發動機編號:
發動機編號在發動機上的位置:
在CCC認證中所描述的車輛製造階段 (1)
底盤: 型號:
類別:
製造商:
CCC證書號:
簽發日期:
階段2: 製造商:
CCC證書號:
簽發日期:
在所有方面與本證書第二部分描述的技術參數相符合的完整車輛或多階段製成車輛 :
CCC證書號(須包含版本號):
簽發日期:
(車輛一致性主管簽名) | (職務) |
和/或(企業蓋章) | (日期) |
附屬檔案(僅適用於多階段車型):每一階段的一致性證書。
實施時間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認監委對《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3:2005)進行了修訂,認監委日前發布公告,公布了修訂後的實施規則為《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3:2008),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告指出,對於2008年7月1日期新申請認證車型,須按照本規則要求執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請認證車型新老規則均可適用;對於按老版規則認證獲證車型須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髮新版證書。 自2010年1月1日起,製造商須製作完成經認證機構認可的車輛一致性證書,獲證車輛出廠時須隨車附帶該證書並接受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認證執法監督。詳細內容可登入國家認監委網站公告信息欄查詢。
根據 國家認監委2010年第11號公告《關於對商用車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車輛一致性證書的實施時間做出了如下調整:
隨著商用車產品(M2、M3、O、N類汽車產品)國Ⅳ排放標準的實施,考慮到商用車產品型號配置較多,企業申報及備案工作量巨大,為減輕企業負擔,減少重複申報,現對商用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一致性證書(以下簡稱COC證書)實施的有關要求調整如下:
一、對商用車輛產品COC證書參數的第二部分的要求,調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12年1月1日起獲證商用車產品出廠時隨車附帶的COC證書中應包含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第二部分的參數。
二、對於COC證書的編號,在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第1、2、4部分不變的前提下,第3部分代碼的長度,可由企業自定,但須將編號規則向指定認證機構備案,備案日期要求調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12年1月1日起獲證商用車產品出廠時隨車附帶COC證書的編號須經指定認證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