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是對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我國對車船稅徵收的歷史很悠久。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徵收船鈔。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徵收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就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併修訂而成的。
由於交強險保險範圍與機動車車船稅的徵稅範圍相近,且具有強制性特點,因此,根據《條例》規定,相關保險機構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這將有利於車船稅征管質量的提高。自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逾期繳納車船稅將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與原來車船使用稅相比,新的車船稅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變:
一是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合併為“車船稅”,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
二是將其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
三是提高了稅額標準。根據《條例》,將原車船使用稅稅額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結合本地情況有所不同;
四是調整了減免稅範圍。國家機關等財政撥付經費單位的車船將不再規定免稅。同時,腳踏車等非機動車、拖拉機、養殖漁船等車船增列為免稅車船。
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是對行駛於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種類(如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載人汽車、載貨汽車等)、噸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使用行為稅。
徵稅範圍
對行駛於我國境內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境內河流、湖泊及領海的船舶,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徵稅.
稅率
使用定額稅率
一、車輛稅額
(1)對車輛淨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1噸計算。注意:半噸以下含本級,所以2.6噸視為3噸計算。
(2)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7折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例如5噸的載重汽車有3噸的掛斗,以北京為例,每噸稅額為60元,則每輛車應納稅5×60+3×60×0.7=426元。
(3)對拖拉機,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按拖拉機所掛拖車的淨噸位計算,稅額按機動載貨車稅額的5折計徵車船使用稅。例如對5噸的拖拉機應納的稅額為5×60×0.5=150元。
(4)對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徵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徵稅。
例如:10座以下的3噸客貨兩用汽車(稅率以北京為例,60元/噸,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稅額為200元),共有10輛車。則應納稅額為(200×1/2+3×60)=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