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登記編號:雲府登69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0號
現公布《曲靖市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六日
曲靖市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細則》、《雲南省地方稅務局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配合做好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屬於地方稅種,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各級地稅機關負責車船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公安、財政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第五條 車船使用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雲南省車船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實行按年計征、一次繳納。納稅人應於當年4月底前將本年度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一次繳清。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實行就地征繳入庫,縣市分享,分享比例市縣各百分之五十,年終列入市縣財政結算事項處理。
第八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
(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車;
(五)非機動車船;
(六)廠、礦區內使用的工程車輛;
(七)履帶式拖拉機;
(八)一次報停六個月以上的車船,經申報並持有有權批准機關證明的,由稅務機關審核後,停駛期內免納車船使用稅;
(九)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九條 新購買的車船或停駛後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行車執照或恢復行駛的當月計稅,滿十五日的,以一月計算,不滿十五日的當月免予計稅。
第十條 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車船的數量、種類、噸位、載重量和用途等情況,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車船用途變化和新增加車船時,應於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一條 納稅人持車輛行駛證(轉籍、過戶車輛,還須持轉籍、過戶等有關證明)辦理申報納稅手續,繳納稅款後,徵收人員為其開具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並填寫發放完稅標誌。
第十二條 對按政策規定應予免稅的車輛,由納稅人攜帶車輛行駛證、單位證明於每年三月底前到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領取“車船使用稅免稅標誌”或免稅憑證。
第十三條 車船使用稅完(免)稅標誌或納(免)稅憑證必須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 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誌嚴禁買賣、轉讓、仿造、偽造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實行地方稅務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控管的方式,採取地方稅務部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含機動車檢測站、點)辦公場所設點或委託查驗代徵車船使用稅的辦法,對車船使用稅實行源泉控管。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含機動車檢測站、點)辦公場所設定專門的“車船使用稅查驗徵收視窗”,須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人員從事查驗徵收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辦公場地、車輛信息等方面給予地稅部門積極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條 車船使用稅查驗徵收視窗在徵收車船使用稅時,應填開稅收完稅憑證和發放“車船使用稅完稅標誌”。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輛新車登記報牌、車輛檢驗、轉籍時,應檢核其完(免)稅憑證,對未辦理納免稅手續的車輛,要求其到地稅部門車船使用稅查驗徵收視窗辦理納免稅手續。
第十九條 車船使用稅查驗徵收視窗要嚴格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及時結報票款,確保票證和稅款的安全。
第二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的車船使用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時,納稅人必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配合地稅部門依法進行納稅檢查,對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督促其依法補繳。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依法繳納車船使用稅或對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機動車免稅手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依法對欠稅車輛進行欠稅公告。
第二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要藉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信息資源,積極穩妥地建立車船使用稅稅源征管檔案,夯實基礎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稅部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含機動車檢測站、點)的場地辦公,應支付場地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安、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建立車船使用稅聯合控管工作聯繫制度,及時掌握機動車數量和完稅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地稅、財政、公安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雲南省車船使用稅稅額表
類 別 項 目 計 稅
單 位
年稅額(元) 備 注
機動車 乘 人
汽 車
中小型車 300 19座以下
大型車 320 20座以上
載貨
汽車
主車 淨噸位每噸 32 含客貨
兩用車
掛車 淨噸位每噸 16
拖拉機 淨噸位每噸 20
機車 三輪 80
二輪 60
助力車 30
船舶 機動船 淨噸位每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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