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方法
在交通量調查中,應按不同車型進行交通量分類統計。為準確衡量道路的通行能力,還需要把不同車型的交通量換算為標準車當量交通量。
車型劃分
交通量調查中,目前按表1規定劃分車輛類型。
標準中型車指解放CA-10型載貨汽車;標準小客車指桑塔納型小轎車。公路交通量換算標準車當量數一般應以標準中型車當量數計算。但在單獨評價高速公路交通量時,可根據需要採用標準小汽車當量數計算。各類車輛換算成當量車的換算係數見表1。
表1交通量調查車型劃分及車輛折算係數
機動車 | 折算係數 | ||||
車型 | 換算係數 | 荷載及功率 | |||
小型載貨汽車 | 1.0 | 載質量≤2噸 | |||
中型載貨汽車 | 1.5 | 2噸<載質量≤7.0噸 | 包括吊車 | ||
大型載貨汽車 | 3.0 | 7噸<載質量≤14噸 | |||
特大型載貨汽車 | 4.0 | 載質量>14噸 | |||
拖掛車 | 3.0 | 包括半掛車、平板拖車 | |||
貨櫃車 | 4.0 | ||||
小型客車 | 1.0 | 額定座位≤19座 | |||
大型客車 | 1.5 | 額定座位>19座 | |||
機車 | 1 | 包括輕騎、載貨機車及載貨(客)機動三輪車等 | |||
拖拉機 | 4.0 | ||||
非機動車 | |||||
車型 | 換算係數 | 包括人力三輪車、手推車 | |||
腳踏車 | 0.2 | 包括助動車 | |||
三輪車 | 3 | ||||
畜力車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