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是指,進出口企業除了從採用美元信用證轉為採用人民幣信用證之外並不會有明顯的感覺,真正的變化在於境內外銀行之間的後台結算部分。比如,中國某出口企業在與海外買家協商過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幣結算,海外買家則在付款行開具人民幣信用證,隨後議付行通知買家,之後才是發貨、收貨、收付款等。
操作模式
商業銀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有兩種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謂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資行委託外資行作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業在中資企業的委託行開設人民幣賬戶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資行境內總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間進行的業務,即境外企業在中資行境外分行開設人民幣賬戶。
內地與港首筆跨境結算背景
2008年12月24日,國務院決定對廣東和長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地區、廣西和雲南與東協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 2009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簽署為期三年總規模2000億元人民幣(約2270億港幣)的貨幣互換協定,以推動兩地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的發展。 2009年4月9日,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5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標誌著人民幣結算由此前僅限於邊貿領域開始向一般國際貿易拓展。 2009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與香港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在香港機場簽訂補充合作備忘錄,標誌著內港兩地人民幣貿易結算準備就緒。 2009年7月2日、3日,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公布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香港與內地試點城市之間正式開通貨物貿易項下的人民幣結算通道。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試點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三條、國務院批准試點地區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在推薦試點企業時,要核實試點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試點企業登記註冊實名制,並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規定。試點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處罰,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巨觀調控、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需要,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進行總量調控。
第六條、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可以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以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並進行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作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第八條、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結算銀行),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有關規定,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九條、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代理銀行),可以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定,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將人民幣代理結算協定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條、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鋪底資金要求,並可以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鋪底資金兌換服務。
第十一條、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購售人民幣,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二條、境內代理銀行可以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於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融資額度與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三條、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藉資金,兌換人民幣和拆借限額、期限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四條、境內結算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第十五條、人民幣跨境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六條、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試點企業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依法向稅務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數據、資料。
第十九條、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條、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內代理銀行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購售人民幣統計。
第二十一條、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逐筆收集並長期保存試點企業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有關的各類信息,按日總量匹配核對,對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條、至貨物出口後210天時,試點企業仍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並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試點企業擬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的,應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賬號、用途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等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一家境內結算銀行作為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報告銀行。試點企業的主報告銀行負責提示該試點企業履行上述信息報送和備案義務。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與海關、稅務等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與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協商修改《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定》,明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的有關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後檢查力度,以形成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方支付
2013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開展跨境支付的試點工作,允許試點支付機構集中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2013年10月,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牌照已經悉數發放。上述五個省、市的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獲得首批試點牌照,且不同公司獲批業務範圍有所差異。北京:北京通融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愛農騷站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錢袋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銀盈通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其中北京通融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愛農釋站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錢袋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北京銀盈通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
上海: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匯付數據服務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
其中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其他7家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
浙江: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浙江貝付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浙江貝付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及留學教育。
深圳: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錢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其中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深圳市錢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業務範圍限於貨物貿易。
重慶:重慶易極付科技有限公司。其只能為客戶集中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