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解答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解答是在2015年11月17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發布實施後,新申請參加試點企業外債額度備案依據是36號檔案嗎?
答:36號文發布實施後,新申請參加試點企業的外債額度備案依據是36號文。對於36號文發布前,已經按照當時檔案要求備案外債規模的,企業可不另行申請更改;企業申請更改的,外匯局按照36號文備案。
2.跨國公司申請外債額度時,應為淨資產的1倍,還是可以在淨資產1倍以下的任何金額?
答:36號文規定跨國公司外債總規模應小於(等於)淨資產的1倍(同時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5%)。據此,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在該規模以下的任何金額內申請備案外債額度。已借未還的外債計入該額度。
3.36號檔案規定跨國公司外債總規模應當小於(等於)淨資產的1倍,外匯局備案該規模後,淨資產發生變化還需調整該規模嗎?
答:跨國公司淨資產增加超過20%的,經主辦企業申請,外匯局可以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調增外債總規模上限;跨國公司淨資2產減少超過20%的,外匯局應當為其調減外債總規模上限。主辦企業原則上應於每年6月末之前通過主辦銀行向外匯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分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牽頭處室原則上牽頭負責此項工作,具體承辦處室由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如何理解36號文規定參加外債比例自律管理試點的跨國公司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5%?
答:此處資產負債率是跨國公司境內全體成員公司整體資產負債率,不是某個成員公司資產負債率。分局為跨國公司辦理備案手續時,應審查全部境內企業的總體資產負債表,確保跨國公司申請該試點時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5%(此時單個成員可以超過)。備案後,分局應按年度對跨國公司資產負債率進行評估,跨國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75%的,除非調整至75%以下(或分局集體審議同意並報總局),否則不得新借外債。主辦企業原則上應於每年6月末之前通過主辦銀行向外匯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分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牽頭處室原則上牽頭負責此項工作,具體承辦處室由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外債比例自律試點下,成員企業是否可以部分共享其外債額度?
答:成員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將部分外債額度集中至主辦企業共享使用,部分自身留存使用。但主辦企業與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及時溝通,確保監管有效,數據報送準確無誤。
6.如何理解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
答:此條政策目的主要是最佳化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為提高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收益率、吸引跨國公司設立資金結算中心等創造條件。銀行在使用該項資金時,應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必要的技術手段等措施,確保業務符合該款要求,資金運用不超過規定的比例範圍。有關資金境內運用的途徑、模式等,應當符合現行外匯管理等規定。不進行境內運用的該賬戶資金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存放境外等方式進行必要隔離,做到分賬核算、內外有別、專項報告(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餘額為零的,不適用上述要求)。
7.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其在銀行開立的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由財務公司在50%額度內境內運用?
答:財務公司是在銀行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資金運用主體是銀行。
8.如何理解36號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10%比例範圍內結售匯,相關頭寸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結匯資金如何保留?
答:首先,銀行為客戶辦理該款規定的業務,應當先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必要的技術手段等,確保業務符合該款要求,不超過規定比例。
其次,該款規定的“10%比例範圍”是總量規模控制要求,不重複計算作為基數的存款餘額。新增存款餘額可計入該規模。
再次,該款規定的“結售匯”主要是指結匯,購匯資金來源限於該賬戶之前結匯資金,但結匯和購匯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範圍。相關結匯資金不得用於境內,通過開立國際資金主賬戶子賬戶等方式封閉運作。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以及實需原則等審核交易真實性。
最後,該款規定的結售匯業務應當嚴格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使用境內外匯市場價格。
9.如何理解36號文正文第三條及附屬檔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A類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該規定下A類成員企業還需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嗎?
答:A類成員企業辦理36號文規定的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時,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也就沒有必要開立該賬戶。但A類成員企業辦理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貨物貿易外匯收入時,需按現行規定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10.對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含結售匯,下同),銀行如何進行真實性審核?
答:銀行應嚴格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以下簡稱展業“三原則”)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認真履行《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真實性審核義務,以及36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在遵守上述規定前提下,可以自行決定審核真實、合法的契約、發票等紙質單證或電子單證,銀行和企業按規定留存相關憑證備查。銀行在辦理異地業務、轉口貿易、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逐筆對契約、發票(含電子單證)、提單等貨權憑證正本(複印件)等進行真實性審核,確保有關交易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防範虛構貿易與外匯收支風險。
銀行採用電子單證審核方式的,應在有關試點方案中予以說明或在實施電子單證審核後書面備案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銀行還應通過加強事後核查等,確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
11.36號文第八條有關國際收支規模1億美元應如何理解?
答:1億美元國際收支規模是指境內成員公司經常和資本項下收支。跨境人民幣收支規模可以折算為美元計入。
12.國際、國內資金主賬戶是否可以在不同銀行開立?
答:企業選擇雙賬戶結構(國內主、國際主同時開立)時,原則上在同一家銀行機構開立國際、國內主賬戶對應的賬戶,但可以在多家銀行(最多3家)開立多套類似賬戶體系。但如能確保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嚴格按照36號檔案要求辦理外匯業務(含通過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之間資金融出入額度等),也可以開在不同銀行。
13.36號文第十六條有關國內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透支問題,是否僅局限於隔夜?透支有無額度限制?
答: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中的賬戶透支應符合銀行經營慣例和國際通行規則,但透支時間應合理。36號文未對該賬戶透支進行額度限制。
14.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內資金是否可以做賬戶質押?
答:主辦企業向境內機構借用貸款時,不得對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設立質押。
15.國際資金主賬戶是否需繳納存款準備金?
答:根據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辦理。
16.參加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匯及軋差結算的企業是否必須是境內外成員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如境外非成員企業?
答:境內應為成員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員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對手,如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等。
17.對於參加跨國公司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的境內成員企業,如成員企業向銀行索要有關收匯憑證,銀行如何辦理?
答:在上述情況下,主辦企業的合作銀行應配合成員企業,在收款憑證上的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載明(手工)成員公司名稱(也可應企業要求載明資金性質、金額等),目的是表明有關收匯雖由主辦企業集中辦理,但該收匯是代成員公司辦理。
2014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布第51號公告。
18.36號文第十九條有關外債簽約登記,在首筆外債資金入賬前,提交的契約是否針對此筆外債?該契約是否應由成員企業共同簽訂的一個框架契約,針對今後由境外成員公司劃入國際資金主賬戶資金的約定呢?以後的資金入賬,是否還需要做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答:首筆外債簽約登記應在入賬前完成,提交境內外成員之間的框架性借款契約,之後如無重大事項變更,從境外成員公司融入的資金,可以直接入賬;如果外債資金來源於第三方或債權人、幣種發生變化,應在入賬前逐筆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簽約登記。
19.外債賬戶資金是否可納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進行集中運作?
答:可以。根據36號文第十七條規定,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收入範圍包括境內成員企業外債賬戶劃入資金。參與集中的成員企業外債賬戶有餘額的,可納入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進行集中運作。
20.36號文第二十二條規定,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內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和境內再投資賬戶資金),以及來源於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外債資金,是否可在審核真實性後直接支付?還是必須意願結匯後通過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對外支付?
答:企業可自主選擇結匯時按規定審核真實性後直接支付或意願結匯後通過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對外支付。
21.對意願結匯後資金使用的單據審核,銀行是否可自行確定審核單據的一或兩種以上?如契約,或發票(必要時進行網上發票核查),或支付清單。
答:銀行應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相關單據辦理支付。
22.如果成員企業不在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內對直接投資項下的資金進行結匯,退回原直接投資項下賬戶(屬於資金池內賬戶)進行結匯,是否仍享受意願結匯?
答:退回成員公司直接投資項下賬戶進行結匯,享受意願結匯。
23.第二十二條有關意願結匯。企業和銀行是否有真實申報和審核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內資金性質以便辦理後續結匯手續的義務?
答:有義務。企業有義務如實披露資金性質;銀行應對企業申報進行相應審核,確保資金性質的準確性。
24.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外債資金結匯進入主辦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後,是否可以在境內成員企業間統一調度使用?
答:主辦企業結匯後,人民幣資金可以在境內成員企業間統一調度使用。
25.直投項下資金、外債資金實現意願結匯後,所得人民幣是否可以存定期或者購買理財產品?
答:直投項下資金、外債資金意願結匯後,可以存定期、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
26.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中除通道資金以外所涉外匯賬戶的境內資金收入,是否需要進行境內收入申報?
答: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除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劃轉外的境內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質等,無需再進行境內收入申報,可通過對應的境內支出申報數據中的收入方賬號匹配查詢。前提條件是收入方賬號一定要填寫準確,並及時報送了相關開戶信息。
27.試點企業對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中的還原數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賬號”欄目應填寫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賬號,還是相應成員公司自身賬號?
答:填報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賬號,即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時主辦企業的實際收付款賬戶賬號。主要考慮試點業務監測和報表統計均基於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還原數據申報使用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便於業務監測。
28.對於總部在境外的跨國公司,36號文要求跨國公司提供的對主辦企業《授權書》、《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辦理確認書》等是否可由跨國公司中國區總部簽署?
答:可以。
29.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是否可以參加試點?
答:36號文第八條等明確了參加試點的跨國公司條件,包括有真實業務需求、上年度外匯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等。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參加試點。
30.如何理解第三十八條中的單一企業集團?
答:單一企業集團是指要么僅有境內成員公司,要么是僅有境外成員公司的企業集團,雖然不符合在境內外均有成員企業的跨國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36號文辦理相關業務。
31.第三十八條規定“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框架下委託貸款,應遵守有關境內外匯貸款管理規定,無須開立並通過實體外匯賬戶辦理相關業務”,這裡實體外匯賬戶指的是什麼?
答:這裡實體外匯賬戶是指匯發[2009]49號文中的外匯委託貸款專戶或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企業和銀行可根據管理需求視情況決定是否開立外匯委託貸款專戶。
32.跨國公司有AB二家境內成員企業,其中A公司有收匯,要結匯,而B公司只有人民幣,需要購匯後付匯,問跨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內部相抵後,向銀行提出差額部分的結匯或購匯的申請?
答:除非主辦企業經批准獲得結售匯業務資格,否則不得辦理。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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