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場費簡介
進場費(也叫進店費)是商場和超市利用其在市場交易中的相對優勢地位,向供貨商收取的一種費用。
上世紀90年代,法國零售巨頭家樂福開始進入中國,也帶來了一套它在開發中國家的擴張模式:通過向供貨商收取通道費、占壓貨款的方式,賺取後台利潤,進而實現低成本的快速擴張。
目前,各個超市(含大賣場)向供貨商收取的進場費,有契約內和契約外兩種。契約內收費主要為上架費、月返費、廣告費、促銷費、年節費、毛利補差等,通過契約形式表現出來。而契約外收費往往由契約內的收費項目“衍生”出來,如所謂的條碼費、端頭費,促銷活動中的條幅、花籃、空飄、地貼、牆貼、燈箱、DM特別廣告、人員管理等費用。
這些名目繁多的進場費中,一類是相對合理的收費,如新品上架費、促銷費、返利等,因為這部分商品占據了超市的貨架資源和人力資源,供貨商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格。“貓膩”主要出在另一類不合理收費上,且這類收費占了進場費的“大頭”,如店慶費、補損費等。還有的收費是假借各種名義收取,甚至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收取。
社會各界對超市以各種名目收取的進場費反應強烈,現國家已通過立法禁止以各種形式收取進場費。
今後,大型百貨、超市、專賣店、直銷、網購等等各種渠道的發展,使得零售業不再單純的依賴某一種渠道,有了更多的模式可以選擇或參考。渠道多元化發展,不僅對傳統商超建立的渠道壟斷優勢形成有力挑戰與衝擊,更促進了市場競爭,增強了消費者的可選擇性。
法律規定
繼國家稅務局承認“進場費”的合法身份後,飽受爭議的“進場費”又得到商務部的肯定。記者日前獲悉,商務部擬訂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徵求零售企業意見,“進場費”在其間獲得合法身份,但嚴格限制零售企業亂收費、拖欠貨款的行為。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有38條,對於爭議已久的“進場費”、賬期、定價權、商品質量責任等敏感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明確說明:“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並按照規定納稅。”參與《辦法》內部討論會的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黃國雄向記者介紹,這意味著“進場費”的合法身份已經受到肯定。
黃國雄表示,《辦法》(徵求意見稿)還會修改,如具體的結賬期等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但《辦法》出台的目的是限制零售商對供應商攤派費用、拖欠貨款的不合理行為。因此,指導性原則將不會改變。黃國雄同時認為,由於多數供應商在零售商面前處於弱勢地位,對供應商多些“保護”是正常現象,這將推動極不平衡的買賣雙方關係,再一次走向平衡。據悉,《辦法》將於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