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恰如其分地反映出十年來作者的學術轉向。從1999年開始,以1997年刑法修訂為契機,作者開始從刑法哲學回歸規範刑法學,對作者來說,這是一次重大的學術調整,本書即收錄了作者此階段學才研究成果的精髓。
作者簡介
陳興良:1957年生,浙江義烏人。1982年1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分別獲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獄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1997年入選教育部跨世紀人才培養計畫,1999年當選全國傑出青年法學家,2001年獲聘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2007年獲美國法律社會學協會國際學術獎。
目錄
第一編 刑法基本研究
刑法教義學方法論
法的解釋與解釋的法
犯罪構成的體系性思考
犯罪論體系研究
構成要件的理論考察
第二編 犯罪本體研究
“無行為則無犯罪”——為一條刑法格言辯護
刑法因果關係研究
從歸因到歸責:客觀歸責理論研究
故意責任論
過失責任論
目的犯的法理探究
違法性認識研究
期待可能性研究
間接正犯:以中國的立法與司法為視角
第三編 刑罰本體研究
從威嚇到忠誠:一般預防的話語轉換
死刑的當代命運
試讀章節
過失的心理構造
過失責任論
故意是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其中包含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作為罪過形式的故意.只不過是經過規範評價的心理事實。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已成定論。那么,過失是否具有心理性呢?這個問題,如同不作為的行為性一樣,成為各種過失理論難以繞過的難題。
對於過失是否具有心理性,在刑法理論上不乏否定的見解,甚至認為過失行為人的內心一片空白。義大利有學者指出。從實質內容來說.過失是一種與故意截然不同的罪過形式:故意的內容由有關犯罪行為的“真實的”心理因素組成,而過失則基本上是一種法律的評價,即對主體是否遵守與其行為相關的注意義務的判斷。在過去.人們曾多次試罔尋找過失存在的心理學根據,但最終都一無所獲。①英國學者認為:過失意味著在某人的心理上完全缺乏特定的思想,即空虛。②確實.與故意相比,過失不存在故意心理中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因而,犯罪過失定義上“缺乏任何構成犯罪故意的必要因素的情況”,將過失從反面作為一個與故意相對應的概念,即在心理事實上,故意是“有”,過失則是“無”。故意與過失,就是這種心理事實上的有與無的對立。那么,難道沒有故意的心理,就是沒有任何心理,就是沒有任何心理活動嗎?正如同在不作為中,不作為就不是行為了嗎?回答是否定的。過失具有心理性.只不過這種心理性具有不同於故意心理的特點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