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對突發性事件處理的要求,建立災害性赤潮災害應急反應機制,最大限度地減輕赤潮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對人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帶來的威脅,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加強監測、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密切協作。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對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的重大災害性赤潮的應急處置。
2.赤潮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國家海洋局設立赤潮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
2.1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構成
組長:國家海洋局分管赤潮災害防災減災工作的局領導。
成員:國家海洋局環保司、辦公室(新聞辦),中國海監總隊,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及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分管領導。
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專家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海洋局環保司;專家組由赤潮監測監視、分析預測和防治領域專家組成,適當補充其它有關專家和科技人員。
2.2職責
2.2.1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全國重大災害性赤潮應急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委對省市赤潮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研究解決海區和省級赤潮應急工作機構的請示和應急需要。
2.2.2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和成員部門及單位。
2.2.3專家祖:負責為應急監視監測、分析預測和防治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開展相關技術研究。
2.2.4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新聞辦):向國務院報告赤潮發生及處理情況;組織管理全國赤潮信息發布工作以及發布全國赤潮監測預警報信息等。
2.2.5中國海監總隊: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組織、協調海監飛機、船舶的調用。
2.2.6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為海區和省級赤潮應急工作機構開展赤潮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開展相關技術研究。
2.2.7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為海區和省級赤潮應急工作機構開展赤潮分析預測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開展赤潮趨勢分析預測等相關技術研究。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應建立相應赤潮應急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其中海區一級主要職責為開展本海區的赤潮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和預警報,對省市赤潮應急回響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協助,發布本海區赤潮監測預測信息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一級(簡稱省級)主要職責為負責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所轄海域赤潮監測監視及預警報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當地相關部門開展赤潮應急回響工作和負責發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赤潮監測預測信息等。
3.赤潮應急工作程式
應門獲取赤潮發生信息的海洋機構各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海監隊伍以及志願者等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赤潮發生跡象,應立即向同級或當時所能送達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赤潮發生信息。該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委派(所屬)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或海監隊伍趕赴赤潮發生海域,確認赤潮發生信息,也可通知赤潮所在海區或省級海洋部門,由其負責赤潮信息現場確認。赤潮信息一經確認,隨後的赤潮應急處置將根據赤潮面積、毒性和造成影響,分三級予以處置:
3.1一級應急工作程式
3.1.1 一級應急啟動條件
在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赤潮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程式:
無毒赤潮面積8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有毒赤潮災害面積5000平方公里以上(含);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產品或接觸到赤潮海水,出現死亡病例10人以上。
3.1.2 一級應急處置
當赤潮達到一級應急回響條件時,獲知現場確認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小時之內以傳真形式通報國家、海區和省三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區和省三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信息後,應立即啟動本級赤潮應急預案。
海區分局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每日將赤潮監測預測信息和採取措施情況通報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
國家海洋局應加強對海區和省級赤潮應急監視、監測、預警報和回響工作的指導。同時,每日將赤潮監測預測信息和採取措施情況以專報形式報告國務院,並通報衛生、漁業、質檢、工商等其他相關部門,協調衛生、交通、農業、質檢和工商等部門加強對地方單位的指導監督。
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視情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成立聯合督察組,赴赤潮發生影響地開展聯合督查,確保實現對赤潮動態的有效監控,最大限度降低赤潮對養殖業帶來的損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響的海產品流入市場,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穩定民心。
最終由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宣布結束赤潮應急行動,並組織進行赤潮災害評估。
三、赤潮應急回響應和聯絡員組工作領導小組和聯絡員組
3.2二級應急工作程式
3.2.1 二級應急啟動條件
在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赤潮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程式:
發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8000平方公里以下的無毒赤潮或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產品或接觸到赤潮海水,出現身體嚴重不適的病例報告50個以上或死亡5—10人。
3.2.2 二級應急處置
當赤潮達到二級應急回響條件時,獲知現場確認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6小時之內以傳真形式通報國家、海區和省三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區和省三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信息後,應立即啟動本級赤潮應急預案。
海區分局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赤潮監測預測信息和採取措施情況及時通報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頻率不小於1次/2日。
國家海洋局應加強對海區和省級赤潮應急監視、監測、預警報和回響工作的指導,同時視情將赤潮的監測預測信息及應急回響工作情況以專報形式報國務院,並通報衛生、漁業、質檢、工商等相關部門。
海區分局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應急預案規定結束赤潮應急行動,同時進行赤潮災害評估,並於赤潮應急行動結束3個工作日內將災害評估報告報國家海洋局。
3.3三級應急工作程式
3.3.1 三級應急啟動條件
應門獲取赤潮發生信息的海洋機構在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赤潮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程式:
發生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的無毒赤潮或5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產品或接觸到赤潮災害海水,出現身體嚴重不適的病例報告50個以下或死亡人數5人以下。
3.3.2 三級應急處置
當赤潮達到三級應急回響條件時,獲知現場確認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4小時之內通報海區和省兩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區分局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啟動各自赤潮應急預案,並將赤潮赤潮監測預測信息和採取措施情況及時通報國家海洋局領導小組,頻率不小於1次/3日。
海區分局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應急預案規定結束赤潮應急行動。
4.赤潮信息發布
赤潮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發布制度,由國家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赤潮信息發布工作的管理。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發布赤潮信息須經以上部門許可。
5.技術規定
5.1現場監測
主要現場監測內容包括:
(1)赤潮災害發生時間、地點、面積(範圍);
(2)赤潮發生海域內各項水文、氣象、理化和生物指標的變化情況;
(3)赤潮生物種類與毒性,赤潮區域內藻類、貝類和魚類的毒素含量。
5.2分析預測
主要預測內容包括:
(1)赤潮災害發生地點、面積、海區氣象、海況等,評估赤潮災害的可能規模,初步預測赤潮災害的發展趨向;
(2)赤潮災害是否對生態敏感區如浴場等造成的影響;
(3)赤潮災害是否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
(4)赤潮災害是否對養殖區環境狀況和海產品質量構成威脅。
5.3赤潮減災防災措施
(1)及時對赤潮災害的發生、發展和危害做出通報說明;
(2)在漁場、養殖區發生赤潮災害,根據赤潮毒素情況,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禁捕、封閉等措施;
(3)赤潮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魚貝類食物中毒防治等與赤潮災害有關的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教育,加強食用海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應急醫療救治;有毒赤潮災害發生後,通過媒體及時對公眾進行宣傳,避免食用污染的水產品。
(4)選擇合適的赤潮災害消除方法,如化學消除法、高嶺土沉降法、圍隔柵法、氣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學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採取切實可行的減災和防災措施減輕赤潮危害,如指導養殖戶採取遷移、沉放養殖網箱,採用清潔飼養或臭氧處理快速清除經濟貝類體內赤潮毒素等。
(6)海上應急人員應配備必要的海上救生設備、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儘量避免皮膚與赤潮水體直接接觸。
5.4赤潮應急終止條件
(1)無毒赤潮完全消失時;
(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赤潮毒素含量低於人體安全食用標準時。
5.5赤潮災害評估
主要評估內容包括:
(1)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漁業資源損失、水產養殖業損失、旅遊業收入減少或人體健康損失等;
(2)間接經濟損失包括水產品質量的下降、水產品加工業產量及質量的下降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等。
6.獎勵與責任
(1)對在應急行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對於玩忽職守、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
(2)對發現赤潮並及時報告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一定獎勵。
(3)有毒赤潮災害發生後,赤潮災害海域內的養殖戶有義務配合應急回響行動。
(4)對偷運、偷賣禁止上市水產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附則
7.1術語
赤潮:是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細菌在一定環境條件下,短時間內爆發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體變色,影響和危害其它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災害性海洋生態異常現象。
赤潮生物:能夠大量繁殖並引發赤潮的生物稱之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動物和細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類居多,其次為硅藻、藍藻、金藻、隱藻和原生動物等。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產生的天然有機化合物。危害性較大的幾種毒素分別是麻痹性貝毒(PSP)、腹泄性貝毒(DSP)、神經性貝毒(NSP)、西加魚毒素(CFP)、失憶性貝毒(ASP)和藍細菌毒素(藍藻毒素,CTP)等。
7.2 預案管理
國家海洋局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對《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及時修訂發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沿海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預報中心應參照本預案,制定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本預案對衛生、漁業、質檢等部門職責和回響程式不做具體要求,僅規定各級海洋管理部門應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應急回響工作。
海洋赤潮監測預測工作現行規章制度與本預案相違背的,以本預案為準。
本預案由國家海洋局制定並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