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時的糧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給,確保全市糧食安全,根據國家、省及遵義市有關檔案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糧食應急工作原則
(一)按照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糧食應急機制。當出現區域性糧食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採取應急措施穩定市場,同時,報告遵義市人民政府。
(二)本預案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實施,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三)市有關部門要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四種情況
(一)警戒狀態。全市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鄉級市場糧食供應開始緊張,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20—30%,部分民眾開始爭購糧食,社會出現了一些不穩定情緒。
(二)緊張狀態。全市超過一半以上的鄉級市場糧食供應較為緊張,並且糧食價格一周內上漲30%以上,民眾爭購糧食,社會出現不穩定情緒。
(三)緊急狀態。因自然災害造成全市年度糧食減產30%以上,超過一半的鄉級市場糧食供應緊張,緊張狀態持續10天以上,或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50%以上,民眾搶購糧食並出現恐慌。
(四)特急狀態。糧食緊急狀態持續15天以上,或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80%以上,市場糧食供應極度緊張,民眾十分恐慌,搶購現象嚴重,部分鄉鎮、街道辦事處出現糧食脫銷。
第二章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糧食應急工作。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糧食應急辦)設在市糧食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總指揮,分管糧食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總指揮,市糧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應急辦、市經貿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農業局、市交通局、市人武部、市農發行、市審計局、市食藥監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職責
(一)分析預測糧食市場形勢,判斷糧食緊急狀態,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應急行動。
(二)指揮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
(三)及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遵義市有關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需要,向駐赤部隊請求支援和幫助。
第七條 市糧食應急辦職責
(一)掌握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行動意見。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召集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研究提出應急方案,開展應急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四)根據形勢、需求、任務的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搞好動態維護。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情況監測預測,收集掌握全市和周邊地區以及國內有關糧食供求信息,分析預測糧食市場供求動態及走勢,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糧食採購、加工、調運和供應;負責對糧食集貿市場監控;協助民政部門及時通報災情,確定救濟對象,組織應急救濟糧發放;及進提出加快輪換、動用省、遵義市、市儲備糧的意見;組織糧食購銷企業到產區採購糧食,增加市場糧食投放量。
(二)市物價局負責對全市及周邊地區糧食市場價格進行監測,收集價格動態信息,分析預測市場行情,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提出價格干預措施和方案,依法查處哄抬糧價等違法行為。
(三)市經貿局、市交通局負責做好電力和運力安排,保證應急糧食加工和運輸需要。
(四)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實施糧食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保證執行政府銷售限價所發生的差價及有關費用補貼及時足額到位。
(五)市民政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統計缺糧人口,提供缺糧數量,確定救濟對象,組織應急救濟款和救濟糧發放工作。
(六)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
(七)市工商局負責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對違反市場準入規定和摻雜使假、囤積居奇等違法經營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八)市質監局、食藥監局負責糧食質量監測、食品安全等工作,禁止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糧食以及未加貼QS(質量安全)標誌的糧食進入市場;防止用陳化糧加工大米、麵粉,禁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產品趁機流入市場。
(九)市農業局負責糧食生產情況的收集、分析和預測,研究和制定糧食生產計畫,指導糧食生產和糧食作物種子供應工作。
(十)市人武部負責應急情況下部隊糧食供應的具體事宜。在特急狀態下組織民兵、協調駐軍協助公安部門維持社會秩序。
(十一)市農發行負責落實採購應急糧食所需資金貸款。
(十二)市審計局負責應急經費開支審計。
第九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指揮轄區內糧食應急工作,制定和實施應急措施,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條 糧食等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網路系統,建立糧食供求行情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及時採集、整理、分析國內及周邊地區糧食生產和供應相關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發出預警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穩定的糧食儲備計畫制度,按規定建立和落實糧食風險基金,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所需的糧源和資金。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保障系統。主要包括:
(一)建立與國內主要糧食產區及周邊地區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協作關係,確保在正常及應急情況下的糧食供給。
(二)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要根據實際,提前確定應急條件下的糧食加工廠(可指定符合衛生質量要求的國有或非國有糧食加工企業),支持定點糧食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加工能力。
(三)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系統。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設定糧食應急銷售或發放網點。應急供應網點可由市人民政府臨時增設,或提前委託國有糧店、超市機構承擔,並簽訂《糧食應急供應協定》。
(四)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提前確定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等,確保在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
(五)高度重視糧食生產。採取措施,確保基本農田。確保糧食生產能力,確保種糧農民的利益,提高農民糧食生產的積極性
第四章 應急回響
第十三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應急回響工作程式:
(一)市糧食應急辦接到緊急報告求援時,認真核實情況,作出準確判斷,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是否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二)市糧食應急辦建立緊急情況報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時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派員深入糧食市場調查,及時綜合情況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
(三)出現緊急情況,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研究提出應急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迅速部署應急行動。
(四)組織指導新聞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報導。
第十四條 市有關部門接到市糧食應急指揮部通知後,按照本部門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急回響工作程式:
(一)準確分析判斷糧食行情,出現緊急情況時,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建立緊急情況報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應急狀態,並及時上報市糧食應急辦。必要時發出緊急求援請求。
(二)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協調配合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糧食調配和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三)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平息謠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四)迅速執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命令。
第五章 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根據不同程度的緊急狀況,採取相應不同範圍、不同力度的應急辦法。
第十七條 當出現警戒狀態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市場監控。市糧食局會同市物價局、工商局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掌握糧食實物庫存數量及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分析原因,預測其動態走勢,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報告。
(二)加強市場管理。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非法加工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第十八條 當出現緊張狀態時,除採取第十七條所述措施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糧食投放量。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加工、運輸、供應程式,立即組織調配社會周轉庫存糧源(包括國有糧食企業、批發市場、加工廠、超市的糧源)。並安排指定的加工企業調運糧食,通過指定的國有糧店、超市等銷售網點銷售。市中軍糧供應站確保當地駐軍的糧油供應。
(二)積極籌措糧源。市糧食局組織國有糧食企業和較大規模糧食經營戶採購、加工糧食。
(三)保證應急糧食的加工、運輸需要。市經貿局協調市電力公司負責保障糧食加工重點企業的電力供應。市交通局負責安排運力並調度到位。市公安局為糧食運輸企業發放特別運輸通行證。
(四)維持社會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會動態,維護社會秩序,保證糧食運輸暢通,打擊造謠惑眾的違法行為。
(五)及時組織指導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導,儘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
第十九條 當出現緊急狀況時,除採取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述措施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運用儲備糧供應市場。
1、運用原則。若我市糧食商品庫存不足,且採購和調配糧食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預計將很快出現斷糧時,逐級動用地方儲備糧供應市場。即:先動用我市縣級儲備糧;如縣級儲備糧不足,由市人民政府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地級儲備糧;如地級儲備糧不足,由市人民政府請示遵義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
2、在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狀態下,對重災戶採取“開倉借糧”的辦法進行救濟,災情穩定後,由市民政局和市糧食局結算。
第二十條 當出現特急情況下,除採取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述措施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實行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發改局、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等部門研究制訂價格干預措施,包括確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糧食品種和地域範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實行居民定量供應。根據事態發展和糧源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標準和範圍。居民憑戶籍管理憑證或身份管理憑證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或零售網點購買,供應價格執行銷售最高限價。市糧食局組織實施居民定量供應。
(三)實行臨時市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下令臨時關閉糧食市場,並由有關部門強行徵購或徵用社會現有糧油資源,統一分配供應。
第六章 善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總結應急工作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第二十二條 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負責在半年內按原規模及時補足。
第二十三條 實施預案的各項應急經費支出由市審計局及時組織審計。
第二十四條 經審計核定的各項應急經費支出由市財政局及時兌現,結算。
第二十五條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二)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三)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
(二)違抗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三)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四)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內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五)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預案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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