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牽頭單位責任制度

一、牽頭單位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安委會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要負責將工作落到實處,指導、協調各參與部門開展工作,對檢查行動負總責,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二、牽頭單位在聯合執法檢查前應組織參與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檢查方案,做好必要的調查摸底和分析,確定檢查的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和查處的重點對象,根據工作需要,主動與相關鄉鎮辦和相關單位溝通、協調。
三、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指導聯合執法檢查行動。根據聯合執法檢查需要,牽頭單位可以要求參與單位派遣具有相應業務的技術人員參加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參與部門應安排思想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人員參加檢查。
四、牽頭單位發現違法行為超出參與單位的職權範圍時,應立即與相關執法部門取得聯繫,相關執法部門要立即趕到現場,辦理案件移交手續,並依法處理。
五、牽頭單位組織聯合執法檢查,各參與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相互推諉,拖延不辦;對在聯合執法檢查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單位,牽頭單位有權進行通報,並報請市人民政府處理;對在檢查中存在失職、瀆職的檢查人員,牽頭單位應通報其部門,並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六、牽頭單位對檢查情況負總責、各參與單位負具體責任、參與人員負直接責任。
七、牽頭單位負責對聯合執法檢查情況的收集、整理、上報和信息發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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