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赤水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五項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六、各鄉、鎮、辦事處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對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銷號情況進行匯總,報市安委辦備案。 二、各鄉、鎮、辦事處,各專業辦公室應結合轄區和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並報市安委辦備案。 五、各鄉、鎮、辦事處、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工,明確隱患整改督辦責任單位。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赤水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五項工作制度》(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組織機構
(一)聯席會成員單位由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交通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經貿局、市質監局、市旅遊局、市農機局、市城管局、市交警大隊、市消防大隊、市農業局、市食藥監局、市畜牧局、市糧食局、市氣象局、市鄉企局、市林業局等部門組成。
(二)聯席會辦公室設在市安委辦,主要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市安監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市安監局局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會議成員為各成員單位負責人。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信息收集、綜合、上報及工作聯絡。
(三)聯席會成員和聯絡員如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將情況報市安委辦備案。
三、工作要求
(一)聯席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
(二)聯席會內容:聽取成員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匯報;通報各地各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研究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大問題報市安委會或市政府決策。
(三)各成員單位負責各自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0日前將報表送市安委辦。市安委辦要及時編髮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
(四)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監管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按時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貫徹執行議定事項。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安全生產工作齊抓共管的大格局。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公告公示、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制度
一、為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單位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在鄉(鎮、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單位部門相關科(室),領導小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安委辦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60天,最長不超過90天,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應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延期完成,同時隱患存在單位需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應急預案,並落實責任人。
三、一般事故隱患銷號:事故隱患所在單位隱患整改完畢後,按照管轄許可權,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複查通過後方可銷號。
四、重大事故隱患銷號: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整改完畢後,按照管轄許可權,應及時向鄉、鎮、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複查通過後,由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向市安委會提出書面銷號報告,經複查通過後方可銷號。
五、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或在媒體曝光,並統一製作警示標牌,設定於該單位醒目位置。警示標牌的內容包括存在的具體重大隱患、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等。重大隱患整改完畢,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摘牌。同時,當地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法規予以處罰,並採取措施督促隱患單位落實整改。
六、各鄉、鎮、辦事處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對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銷號情況進行匯總,報市安委辦備案。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跟蹤整改制度
一、為使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到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單位部門要層層簽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書》,各重點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要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書。
二、各鄉、鎮、辦事處,各專業辦公室應結合轄區和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並報市安委辦備案。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內容、範圍、時間、方式、重點、工作職責和要求嚴格按照國辦發明電〔2008〕15號、黔府辦發電〔2008〕68號、遵府明電〔2008〕68號、《遵義市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遵安委發〔2008〕6號)和赤黨發〔2008〕6號、赤府辦發〔2008〕25號及《赤水市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檔案執行。
四、市安監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時間不超過20天;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期限參照《事故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制度》第二條規定辦理。
五、各鄉、鎮、辦事處、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工,明確隱患整改督辦責任單位。督辦責任單位要對安全生產隱患所在單位實施重點監督,加大跟蹤檢查的力度,督促其將隱患及時整改到位。對超過整改期限的,要採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
六、各鄉、鎮、辦事處、各行業主管部門排查確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報市安委辦確認後實行重點掛牌督辦,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銷號報告不放過。
七、各鄉、鎮、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隱患整改督查過程中,要嚴格執法,對拒不整改隱患或不按期整改的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整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市安委會代表市政府負責對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督查督辦。
二、督辦內容包括:上級政府和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對我市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意見;市政府和市安委會在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過程中,發現並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意見等。
三、各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接到《督辦通知》後,要立即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落實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並負責跟蹤督辦,確保按《督辦通知》要求完成整改任務。
四、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責令企業立即停產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堅決予以關閉取締。
五、對因整改投資大或整改工程量較大且複雜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重大事故隱患,各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安委會書面說明情況,並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專人負責,確保整改到位。對不按照《督辦通知》進行整改的、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嚴格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收到《督辦通知》的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立即下達隱患整改執法文書,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限期整改;並將督查、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督促整改的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備查。
七、各鄉、鎮、辦事處要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評。對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督辦事項未整改落實到位而被通報的,一次扣1分(從市政府工作目標考評安全生產分值中扣減)。
八、對未納入市政府效能建設目標考評的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列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九、對因排查安全生產隱患不深入、不細緻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赤黨發〔2008〕6號、赤府辦發〔2008〕25號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和台帳建立制度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每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表及情況書面向當地鄉、鎮、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由各鄉、鎮、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市安委辦報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同時抄報同級安委辦備查。
三、各鄉、鎮、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本轄區行業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超出其監管範圍的,應當立即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商解決。
四、各鄉、鎮、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要對本行業、本轄區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將相關報表和情況說明於20日前書面上報市安委辦。並於4月20日前、6月20日前、9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別將四個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及總結報市安委辦。
五、建立事故隱患台帳。事故隱患台帳內容分為重大事故隱患登記明細及整改台帳、一般事故隱患登記明細及整改台帳、掛牌督辦事故隱患台帳、督查督辦台帳、事故隱患統計報表台帳、事故隱患銷號登記台帳、事故隱患公告公示台帳、相關聯席會及情況通報台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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