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現重申如下規定:
一、項目管理
1、項目實施嚴格執行《遵義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的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制、工程監理制四制管理。
2、項目實施必須有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必須依法履行項目業主職責,對項目實施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3、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主管部門的責任科(室)、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分管市長須逐級嚴格審核。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內的項目實施由分管副市長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內的項目實施由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施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4、項目在進入招標投標程式前必須進行預算審計。審計部門在預算審計時要審查項目批覆檔案、施工圖、項目預算等資料,資料不齊備的不予審計。
審計部門預算審定的金額作為招標的最高限價。
5、嚴格執行項目招投標方案核准制度,由項目審批部門根據許可權核准。項目投資概算達到《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規定應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特殊情況可採取邀請招標,邀請招標的必須符合《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八條之規定。
嚴禁採用肢解招標項目的方式規避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
(1)房屋建築工程以及裝飾、裝修、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
房屋建築工程中給排水、電氣、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應當連同主體工程一併進行招標;確因建設需要單獨進行發包的,按上述規定的契約估算價50萬元以上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執行。
(2)採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或者單台重要設備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
6、對投資概算低於《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招標限額的項目,應當在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發改部門制定的競爭性談判規則和程式,組織進行競爭性談判。
7、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嚴格按照施工契約約定組織施工。項目業主不得隨意增減工程量。契約外工程量超出項目總投資額10%,或增加投資200萬元以上的,必須按本規定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項目施工契約中必須約定工程款以審計部門決算審定金額為準。
二、資金管理
9、項目資金使用,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批。
10、項目資金一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11、項目資金首次支付時,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契約和項目預算審計報告書,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首次支付不得超過項目資金的30%。
項目實施中的資金支付,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現場監理、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12、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費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嚴格控制非建設性支出,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管理費總額的10%,施工現場補助標準按照每日15元執行。
13、項目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兩個月內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驗收,工程決算送審計部門審計。
財政部門憑審計結果和竣工驗收資料方可支付項目工程總價款的90%,保留10%的質量保證金到保質期結束後清算。
14、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把關,審批手續不完善的不得支付項目資金,更不得超進度支付項目資金。
三、督查監管
15、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負主要監管責任。
16、監察部門要對項目實施中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加強監督,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在檢查中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要依法查處。
17、發改、財政、審計、安監、環保、國土、建設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並書面報市人民政府。
四、責任追究
18、項目業主違反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遵義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遵義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和相關規定處理,並要追究項目主管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9、財政部門未按程式審批就支付項目資金或超進度支付項目資金的,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0、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時,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未提出意見,未將檢查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須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1、諮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進行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時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三年內不得從事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在監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編造虛假項目資料的,三年內不得從事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