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可以採取到會報告或者書面報告的形式。 依照本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005年10月26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代表人民的意志,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中共赤水市委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市級預算的調整和市級決算,
(五)城市總體規劃和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及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外新增加的重大建設項目,受國家政策限制的工程項目的確定及其實施方案,
(六)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變更方案,
(七)撤銷鄉鎮人代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與國內外城市建立友好關係,
(十)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十一)市人大常委會在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鄉鎮人大主席團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需要動員全市人民共同參與或遵守的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情況;
(二)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及中長期規劃的調整和變更;
(四)市級預算執行及審計情況,市級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況,財政性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結構調整,循環經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政策的重大措施;
(六)關於農業、農村、農民的重大問題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大措施;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族、宗教事業發展的重大措施或重要情況;
(八)實施土地管理、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大決策以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示範區的總體規劃和利用保護的重要情況;
(九)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運行、流轉的重大措施和重要情況;
(十)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以市財政資金投資為主或超預算安排支出的公益性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及建設情況;
(十一)社會救濟、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公益事業、就業以及其他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及重大項目立項及建設情況;
(十二)重大公共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重特大自然災害及其處理情況;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執法,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情況及重大司法改革實施方案;
(十四)加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和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六)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人大代表或者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十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十八)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事項在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批的同時抄報市人大常委會:
(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的設定和變更方案;
(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更方案;
(四)上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辦理結果的重要事項;
(五)其它按規定要求應報市人大常委會的事項。
第七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的形式提出。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
第九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按下列程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和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或報告機關說明。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和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必要時,應當就該重大事項廣泛聽取各級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公開徵求公民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重大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就重大事項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可以採取到會報告或者書面報告的形式。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和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責任主體及可行性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
(四)相關的數據,調查論證報告等資料;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自收到之日起,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進行審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經過審議,對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交有關機關執行;對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將審議意見書面通知提請報告(議案)的機關;對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或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過程中,認為需要變更內容或延長時間的,須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而未報告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有關機關限期報告。
第十九條 對不執行或者不按期執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依照《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監督工作的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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