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質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二)地位
森林公安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是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同各種破壞森林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的國家機器之一;是維護林區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的武裝性質的治安力量;是森林資源保護體系中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的一支重要骨幹力量。
(三)主要職責
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刑法規定的19類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刑事案件,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森林公安機關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代行《森林法》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並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內部執法單位,按照“誰發現,誰辦理”的原則,查處委託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林業廳還規定江西省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行使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治安和林業行政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進行治安、林業行政處罰等職權。
(四)工作原則
森林公安機關工作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預防與打擊並重的原則;專門工作與民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司法行政機關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