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身為民

其始行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當時規定旗下印券所買之奴僕和年老有疾之奴僕可以贖身。 康熙五十三年又定:自四十三年以後白契所買之奴僕也準贖身。 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規定:八旗戶下家人不論早年舊仆或近期契買之奴僕,

八旗用語。指清代八旗之旗下奴婢可以用金錢贖回平民身份的政策而言。其始行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當時規定旗下印券所買之奴僕和年老有疾之奴僕可以贖身。康熙五十三年又定:自四十三年以後白契所買之奴僕也準贖身。在雍、乾兩朝,此項政策曾屢有變更。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規定:八旗戶下家人不論早年舊仆或近期契買之奴僕, 如果係數輩為奴, 並獲得本主之同意,或本主不能養贍其身而令贖身者,準許其交納一定贖金,即可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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