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准 項目名稱: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准
實施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
承辦部門:資本項目管理處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1.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資金購付匯
辦理依據:(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2)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檔案或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檔案)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檔案原件和複印件;(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和複印件;(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和複印件;(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複印件;(6)申請前1日銀行對賬單原件和複印件;(7)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複印件;(8)驗資報告原件和複印件;(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
辦理依據:(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企業的出資進度、出資賬戶等);(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複印件;(3)轉股協定原件和複印件;(4)商務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覆檔案原件和複印件;(5)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契約、章程原件和複印件;(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原件和複印件;(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複印件;(8)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納稅憑證;(9)申請前1日購買股權方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和複印件;(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購付匯
辦理依據:(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複印件;(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4)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原件和複印件;(5)企業董事會關於減資的決議原件和複印件;(6)申請前1日外匯賬戶餘額對賬單原件和複印件;(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包括固定回報)購付匯核准
辦理依據:(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書面申請(說明合作契約約定償還外方投資的規定、償還金額、償還投資所屬年度、是否以自有外匯支付、若購匯其購匯的人民幣資金、售匯銀行、是否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等事項);(2)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3)經批准生效的合作契約;(4)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5)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外方投資的決議;(6)若以利潤形式收回投資應提供利潤產生年度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7)申請之日所有外匯賬戶餘額對賬單;(8)償還外資所屬年度的審計報告;(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款回收外方投資的,應提供主管財政部門的批覆;(10)外方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先行回收投資的,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投資者應提供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的,由外方股東出具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2.1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申請報告;(2)轉股協定;(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轉股的批覆檔案;(4)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5)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申請報告;(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覆檔案;(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5)申請前一日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6)外方若有減(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回購說明(包括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時間安排、股東大會決議、擬選擇開戶銀行等);(2)購付匯申請或資金匯出申請;(3)境外開戶申請;(4)公司承諾函(承諾向外匯局所申報材料屬實);(5)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6)《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4.非居民境內房產交易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覆》(匯復〔2000〕246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房產的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房產銷售發票;(2)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契約及完稅證明;(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付匯及額度核准
辦理依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年第9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餘額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一式三份:(1)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畫;(2)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3)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4)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6)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7)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定草案;(8)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定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6.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定簽訂後,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1)申請書;(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定,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託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定;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於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定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託條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6)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複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7)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複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准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覆檔案。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上述批覆檔案為依據,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境外付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1)《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2)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3)有關費用的支付契約或協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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