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在構建和諧社會、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大背景下,在經濟一體化、全球化不斷加劇、經濟交流日益密切的大環境下,加快企業和個人對於信用的認識,建立並日益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無疑已經成為我們現階段工作的重中之重。“人無信不立,企業無信不長,社會無信不穩”,信用體系的建設將關係到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整個社會的不斷進步,應該也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都不斷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方向和目標。在這種大背景下,《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應運而生,無異於寒冬里的一股暖流、一束陽光,它對於我們現階段的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性,深化了我們對於信用體系建設的認識,明確了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對於信用體系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主要意義
從歷史、現實和國際的角度去考察,信用既是和諧社會的道德和制度基礎,又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步伐,都應該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放在重要的位置。我國“十一五”規劃就明確提出,以完善信貸、納稅、契約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逐步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
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既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也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當前,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對於打擊失信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民眾權益,推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