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物
權利質的質物則為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如債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及股東權(出質股票)。須具有可讓與性,無論是不動產,動產還是權利出質均須在主體間讓渡。故法律禁止流轉的物及不可轉讓的權利如人身權等不能成為質物,質權人有占有質物並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質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可以依法或依約定獲得質物上的孳息。
同時,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對因過錯造成質物毀損或滅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除保管所必要者外,質權人使用出租質物或轉質均須事先經出質人同意。因債務人履行導致質權消滅時,質權人負有返還質物給出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沒有質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