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春秋時實行賦、役合一的兵役制度。依據這種制度,服兵役者納軍賦,不服兵役者不納軍賦。軍賦的基礎是井田制。所以《漢書·刑法志》說這種制度是"因井田而制軍賦"。周靈王二十四年(公元前548 年),楚國司馬掩治理軍賦,就首先清丈全國各類土地,然後"量入修賦、賦甲兵、徒卒、甲楯之數"。從掩治賦中,也可以看出軍賦與兵役相統一的性質,因為其賦既包括車兵、徒兵、甲楯各種軍械,也包括甲士、步卒等服役人員。《司馬法》一書載有春秋以前的兩種軍賦制度。其一," 成井三百家" , 出" 革車一乘, 士十人, 徒二十人" ①</ZSBJ12000030_0086_0/ESPL>;其二,"甸十六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備謂之乘馬。"②</ZSBJ12000030_0086_1/ESPL>從這兩種軍賦制度看,也都既有甲士、步卒,又有戈楯、車、馬、牛,是賦役合一的。《孟子·滕文公》談到春秋時的賦稅制度說:"使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助",就是稅。其時野人不服兵役,所以不納軍賦而納稅,稅率是九分之一,即"野九一而助"。"賦"就是軍賦,其時國人服兵役,所以交納軍賦,賦率為十分之一,即"國中什一使自賦"。國人既納軍賦,便不再納稅。賦與稅是有區別的。《漢書·食貨志》對春秋以前賦與稅的區別講得很明白:"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之用。"即賦供軍隊需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即稅供國家祭祀,政事需用。但是,有些學者對於春秋時期的賦、稅分制往往認識不清,誤會為一,結果造成一些混亂。春秋時這種軍賦與兵役相統一的制度,其實正是"兵農合一"的民兵制度的一個內容。它與恩格斯所說馬爾克公社中的服兵役者要"負責自己的裝備,而且還要在六個月之內,自己維持軍中的生活",精神實質完全一致。正因為春秋時代的軍賦與兵役是統一的,所以在春秋時代的文獻中,"賦"字就常被用來泛指軍隊而言。如《左傳》隱公四年(公元前719 年)衛州吁對宋國說:貴君要討伐鄭國,翦除貴君的禍害,"敝邑以賦與陳、蔡從"。"敝邑"是衛州吁對自己國家的謙稱,"賦",即衛國的軍隊。文公十七年(公元前610 年),鄭大夫子家對晉國說,如果我們得不到貴國的諒解,"將悉敝賦以待於儵(shù,音樹),唯執事命之"。"敝賦"二字,就是敝國的軍隊。又《左傳》成公二年(公元前589 年),晉、齊發生鞌之戰,戰前晉軍統帥郤克請求晉侯出兵,"晉侯許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賦也。有先君之明與先大夫之肅故捷。克於先大夫,無能為役。'請八百乘。許之。"這個"賦"字不但指的是軍隊,而且指出了這支軍隊所轄戰車數量。又《國語·魯語下》載,在諸侯平丘會上,晉國人捉了魯大夫季平子。魯子服惠伯對晉國說,過去齊乘晉亂攻晉,取朝歌,我們先君襄公不敢安居,"使叔孫豹悉率敝賦",跟從晉國攻擊齊的左軍。《國語·楚語上》記載楚靈王說:"今吾城三國,賦皆千乘。"這裡的兩個"賦"字,無疑指的也是軍隊。
在春秋早期許多諸侯國還實行兩級兵役制:一級曰"正卒" ①</ZSBJ12000030_0087_0/ESPL>;另一級曰"羨卒"。《周禮·地官·小司徒》說:"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這就是說,一家兄弟雖多,但只有一人是準備服現役的正卒,正卒以外的男子都稱為羨卒。一般的"徒役",一家只出一人,而當軍事訓練,即田獵或追捕盜賊時,則是羨卒、正卒全部出動。春秋時期的兵役是民兵制度,"正卒"是從服兵役者的戰士身份來說的。而從他們在村社的社員身份來說,則稱為"正夫"。從他們服其它勞役的身份來說,則為"正徒"①</ZSBJ12000030_0088_0/ESPL>。"羨卒"又稱"余夫"。他們是不服現役的"卒",但參加軍事訓練,準備國有大敵時動用,其實是預備役人員。
但是,春秋中期以後,由於戰爭規模不斷擴大,列國兵源不足,晉、魯、鄭等國已經向野人徵兵征賦。所以羨卒也就被徵調到戰場上來了。
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晉國在彭城之役前,"發命于軍曰:'歸老幼,反孤疾,二人役,歸一人'。"晉為大國,其時老幼孤疾都上了前線,一家之中往往有二人在軍中服役,其他國家情況也就可想而知了。
這當然也就突破了春秋時早期"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 ②</ZSBJ12000030_0088_1/ESPL>的舊制。《國語·吳語》載越王勾踐起兵伐吳說:"明日徇于軍,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一家有四、五個兄弟在軍中服役,這當然是全部羨卒都已走上戰場了。而這說明,戰國時期的普遍兵役制度早在春秋末年就已在醞釀當中了。
春秋時賦、役合一的兵役制度,作為"兵農合一"制度的一個內容,它決定於春秋時代存在著的井田制和村社組織相統一的制度。周代的軍賦因井田而作,周代的兵役因村社而作。而井田制是村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村社則是井田制的居民組織形式。二者是統一的,它的統一性就決定了兵役制度賦、役合一的統一性。春秋時期,井田制和村社制雖然遭到了某種程度的破壞,例如出現了"隸農"、"隱民"、"初稅畝"、"作爰田"等情況。但他們並沒有從根本上瓦解井田制和村社制。例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楚國的"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襄公三十年鄭子產實行的"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等等,就是統治階級維護舊的井田制度和村社制度的證明。井田制和村社制的存在,就決定了軍賦與兵役制度相統一制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