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賓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隸屬於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位於賓縣賓州鎮迎賓路77號,成立於1978年,當時名為計量管理科,後幾經演變,改為賓縣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各級技術監督機構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賓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經費及財產全部劃規為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單位性質為行政機關、事業(技術機構)。賓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設辦公室、綜合監督管理股、政策法規宣傳教育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稽查大隊、食品安全巡查隊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計量檢定測試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現有職工55人,其中局機關20人,事業機構在職 35人。
機構職能
賓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隸屬於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履行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兩大職能,是主管全縣質量、計量、標準化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食品安全監管,是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幫助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負責全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與管理,受理對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和投訴,組織協調全縣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執法檢查和打假工作;負責全縣質量管理、質量興縣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負責全縣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工作;負責全縣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組織對賓縣境內的計量器具開展強制檢定工作;積極為企業服務,為企業開展協定檢定工作;組織開展賓縣境內的產(商)品定期監督檢驗工作;積極為賓縣境內的工商業企業開展委託檢驗工作;負責本縣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等。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辦公人數:4人
負責機關文秘、信息、信訪、保密和會議組織;組織草擬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綜合性檔案,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安全保衛、資產及車輛管理、聯絡接待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綜合直轄市、督查督辦和史志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組織制定本局工作目標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2. 綜合監督管理股
辦公人數:7人
負責本轄區的質量、計量、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編制本地區的質量發展規劃,協助落實各種質量獎勵制度,開展創名牌、質量興企等工作。協助市局對生產許可證、市場準入產品及質量認證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本轄區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依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監督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標準化工作。指導企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標準化與檢測工作。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商品條碼、組織機構代碼和信息技術標準化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量值傳遞。依法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的單位實施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依法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的質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產品質量、標準違法行為和流通領域中的計量違法行為。
3. 政策法規宣傳教育股
辦公人數:4人
負責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質量技術監督案件審理工作,受理行政申訴案件;組織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宣傳報導,承擔本局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4.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股
辦公人數:5人
管理本轄區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鍋爐、壓力容器行使國家安全監察職權;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業機構
1.賓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辦公人數:9人
職能介紹
(1)承擔全縣各生產加工企業的定期監督檢驗。產品出廠的新產品鑑定檢驗、委託檢驗、仲裁檢驗、出據標準正確的檢驗報告
(2)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完善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培訓質檢人員,監督執行統一的檢驗方法。
(3)收費方法,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496號檔案規定的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業務範圍
承擔全縣各類食品(調味、糕點、乳製品、肉製品、豆製品、罐頭、蜂蜜)糧油、建材、冷凍飲品、酒類、化肥、飼料、家俱等八大類九十八種產品檢驗。
2.賓縣計量檢定測試所
辦公人數:14人
接受全縣區域內的計量器具送檢的申請現場檢定,執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強制檢定。為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障執行仲裁檢驗,出具檢定證書。
3.賓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
辦公人數:10人
業務範圍
對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廠的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檢驗;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等質量實施監督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任務。
職能介紹
(1)檢驗所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條例》和規程規則、標準等進行檢驗。監督檢驗是指在製造、安裝、修理、改造等做好檢驗準備的基礎上,實行質量的監督驗證。
(2)檢驗後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檢驗後,必須出具檢驗報告。檢驗所對檢驗報告的正確性負責。
(3)檢驗所和檢驗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檢驗人員要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平等對人。
(4)檢驗人員有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等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停止或撤消其檢驗資格,直到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