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共享
資源共享是指通過共有或共用的方式使資源稀缺方獲得所需資源。從源頭上講,資源是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的基礎物質,因此共享是社會發展中行為主體的一種權利。很多學科開展了對資源共享的研究,資源共享是資源配置研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內容,主要是從公共服務建設的角度去分析共享的效率、共享的可行性。經濟學領域主要從共享效率的角度分析了在相同水平的聯合成本條件下,已不能獲得更大的聯合收益的水平特徵。清報學領域較多的從情報圖書機構的共建共享協作的角度來分析資源共享,對於共享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於加快網路化和標準化進程的技術層而和解決智慧財產權的層面。不同領域的研究者都在嘗試對資源共享的本質問題進行解釋,並且已經取得了較多的成果,但是仍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①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研究均屬於靜態研究,但是共享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參與資源共享的多方在有限理性的假設下,不斷根據自身需求、收益調整共享策略,所以需要補充共享的動態發展機制。
②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研究常常從某一個視角研究該過程中的部分結構,但是資源共享是一個複雜系統,具有整體突現性(即非加和性),整體並不等於部分之和,資源共建共享是一個由共享要素、共享結構和共享環境三者共同作用的整體。
資源共享系統的簡介
資源共享系統將資源共享的各個參與方視為一個有機整體,把共享過程看成相互聯繫的網路的一種管理。通過對資源共享組織結構和模式分析,套用系統理論的範疇和原理,全而分析和研究資源需求方、資源提供方及中介等其他組織的管理活動和管理過程。
在簡單的資源共享系統中,資源需求方與資源提供方通過匹配過程實現主體對客體資源共用共享的狀態,實現客體資源在主體間的流動;在複雜的資源共享系統中,資源提供方、中介、資源需求方,通過相關的共享平台和技術(例如對於資料庫共享系統來說包括資料庫技術、網路技術、通信技術與設備等),在滿足資源需求方獲取到滿意資源的基礎上,有條件(場所控制、價格控制、促進控制、質量控制)地共享各種實物資源、信息資源,從而實現資源共享管理的系統化和各個參與方的“互贏”。
資源共享系統模型結構
運用系統觀點來考察對資源共享管理的基本職能,可以把資源共享看成是一個投入一產出系統,投入的是資源(或服務),產出的是各種新資源(或服務)。資源共享系統將參與資源共享的各個要素視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它們不是各個部分的機械組合或簡單相加,每一個要素在系統中都處於一定的位置上,起著特定的作用。參與資源共享的主體和客體之間相互作用,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資源共享系統模型如圖1所示。資源共享系統模型的結構為“三類主體兩類信息流的循環系統,。“三類主體”是指:第一類,資源需求方;第二類,資源提供方;第三類,中介。兩類“信息流”是指:第一類,需求信息流;第二類,提供信息流。主體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和相互依存,是共享主體通過信息流的互動作用而產生相互影響關係,從而形成共享系統的自組織、動態適應和進化的種種狀態。
資源共享系統結構分析
資源共享系統的元素主要分為兩類:主體元素和客體元素。主體元素是參與資源共享的各個行為主體,主要包括資源提供方、資源需求方、中介。客體元素是可以被共享的資源,包括有形的資源和無形的資源。具體見圖2。
主體元素
主體元素指參與資源共享的各個行為主體,包括資源需求方、資源提供方、中介。
(1)資源需求方,即稀缺方,可以是個體、組織、群體等組織形式,資源共享首先源於需求的理念,逐步發展成為多方之間的合作活動,需求的存在是資源共享發生的根本動力,沒有需求就不會有資源流動的動力。需求是資源共享的起點和歸宿點,能否最大程度滿足資源需求方的需求並使資源提供方和中介獲利是判斷資源共享是否成功的唯一標準。
(2)資源提供方的組織形式同樣為個體、群體、組織等。只有資源提供方願意提供所擁有的資源,資源共享才能夠實現。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政府投入建設的資源,基於納稅人與政府之間形成的委託代理關係而賦予政府的公共受託責任,是由政府代理納稅人作為資源提供方完成的共享行為。
(3)中介是非必要存在的主體形式,是將資源進行有效匹配的中間渠道。在簡單的資源共享過程中,資源需求方與資源提供方如果能夠自己完成資源匹配,則不需要中介;如果資源需求方尋找稀缺資源的成本過大,或者沒有途徑獲得稀缺資源,那么中介的存在,可以讓需求方以較小的成本獲取稀缺資源。
客體元素
客體元素主要是指主體之間進行共享的對象。由於資源共享系統對客體資源的依賴,不同類型的資源具有的絕對價值、共享特徵和共享口標不同,從而實現共享的途徑、共享的策略也不盡相同。因此需要對資源及其構成特徵進行分析。本文主要按照形態將客體資源分為有形資源和無形資源,其中有形資源又分為實物的設備資源、物資資源,以及與貨幣有關的資金資源,無形的資源分為信息資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具體見圖3。任何客體都具有眾多的特徵,其中反映根本特性的特徵,則為本質特徵。資源的根本特徵對於資源共享主體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
資源共享系統特徵
整體性特徵
由於資源共享系統的複雜性,必須以整體的觀點來考察整個系統。傳統的著眼於局部或要素,遵循單項因果決定論的方法不能如實說明事情的整體J清況,不能反映事物之間的聯繫和相互作用。
資源共享系統的整體性是指共享系統是由資源需求方、資源提供方、中介這3個主要要素構成,並在三者間進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體。整體性表現在:一方面整體不等於(大於或小於)部分之和;另一方而系統組分受到系統整體的約束和限制。
動態性特徵
資源共享系統不是“死系統”,即不是靜止的、永恆的東西,對於資源共享系統要從要素的靜態分析上升為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要素在系統整體中的變化的動態把握;從對結構的靜態分析上升為對內外相互作用、結構態的形成、保持和轉化的動態把握;要從對系統整體的靜態分析上升為對系統的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總體過程的動態把握。資源共享系統是資源共享過程的集合體,而非資源共享對象這些靜態事務的集合體。由於內部各個主體與要素之間聯繫,以及與外部環境要素之間聯繫的複雜性,使得整個資源共享系統總是處於無序與有序、平衡與非平衡的相互轉化的運動變化過程中,共享系統的結構只不過是動態過程的外部表現。
資源共享系統的機制特徵
資源共享的動力機制
資源共享的實現存在一定的協調機制。資源能夠從資源提供方到達資源需求方,這期間存在一定的獲取機制、資源協調機制回。當多個用戶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必然產生衝突或破壞性行為。為了快速有序、經濟合理地促進資源共享,在需求方和提供方之間建立良好的資源可達性渠道,一定存在有關的規則、程式或協定。這種規則可以是在共享運行的過程中逐漸產生、形成並成熟,也可以是共享中介的創建者事先所規定的。資源共享中的參與主體的責任與利益相統一。資源共享不僅強調資源匹配、融合、一致,或者實現“同舟共濟”,同時也強調資源需求方對有價值資源的追求,使占有資源後資源的價值得到承認。資源共享並不是單一地強調雙方或多方能夠共同擁有、使用資源,同時包含了參與主體通過付出而實現共享獲得利益。從人類學角度來看“共享”與“無私幫助,、“極端自私”是不同的行為範疇,極端的自私和絕對的利他都不是共享,都不能實現充分的共享。
資源共享系統的經濟效用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行為主體是以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為口標的,這就決定了資源共享是存在難度、存在障礙的。一般情況下,資源擁有者傾向於做有利於自己的事,而不願意做犧牲自己的利益讓別人得益的事。因此,在共享行為中,資源擁有者不願意把自己通過努力或花費一定成本獲得的資源無償送給他人。因此,資源擁有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會謹慎對待資源共享問題,因此會出現限制性共享,即一方而資源需求方通過支付獲得所需要的稀缺資源,另一方而資源擁有方通過獲得利益而提供出擁有的資源,成為資源提供方。資源共享的客體就是所有資源提供方擁有的資源。在資源共享過程中要體現資源共享的效用,就必須增強共享主體對共享資源的依賴性,需要塑造主體間共享型的資源關係。這樣,對於資源提供方來說,通過提供出了所擁有的資源,使得能夠對該資源進行重新創造與發展,能夠通過資源共享而創造新的資源;從資源需求方來說,通過對外來資源的吸收與獲取,為需求方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和源泉。
同時,資源共享系統是存在約束機制的,在共享的過程中,資源需求方和資源提供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同時又受到他人權利和利益的約束,也就是說,資源共享的過程和行為不能損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
資源共享系統類型
可以將資源共享系統類型分為微觀結構的共享和巨觀結構的共享。
微觀結構的共享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直接資源流動,資源需求方和資源提供方能夠提供彼此所期望的報酬及資源;當資源需求方發現某一個或幾個資源提供方擁有自己所需的資源,而又確信對方願意提供資源時,就產生吸引,在吸引力的作用下形成交換意願,完成交換行為。
巨觀社會結構視角的資源共享主要是間接的資源共享,共享平台成為間接交換的媒介。共享平台為巨觀社會結構中的間接資源共享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標準,使得交換資源的各方能以同樣的情景定義進行交換。在巨觀社會結構角度,會存在很多資源需求方和資源提供方,但是依靠自由匹配的方式無法把資源有效地匹配到最佳狀態,而會導致資源匹配失靈。資源需求方轉而向共享中介尋求服務勝需求的滿足,從而與共享中介形成交換關係。匹配失靈的的原因可以包括不完全信息、交換成本、公共物品提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