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同時剝奪犯罪分子下列權利: 從上述所剝奪的權利的內容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只對中國公民適用,對外國人不宜適用。

資格刑
屬於附加刑的一種。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同時剝奪犯罪分子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除不得行使《刑法》第54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外,在執行期間,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從上述所剝奪的權利的內容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只對中國公民適用,對外國人不宜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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