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項目結匯

資本項目結匯

資本項目結匯,是指投資款項,經常項目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收入與支出的款項。資本項目結匯又有外匯資本金款結匯、外債結匯等形式。

基本信息

資本項目結匯資本項目結匯

相關法規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收入,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採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契約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餘額的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外匯局批准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外匯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採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契約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境內採購設備、原材料的契約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契約和境內採購契約;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外匯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檔案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按批准檔案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結匯,持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外匯。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計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4]4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引導外商投資資金在境內合理有序流動,維護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現就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以及經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時,除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的要求進行審核外,對於一次結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應要求申請結匯的企業提供有關結匯資金用途的書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進行支付。對於企業支付工資、留存備用金或結匯資金在20萬美元以下(含20萬美元)的小額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書面支付命令而將結匯資金進入申請企業人民幣賬戶,但該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應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的用途明細清單。
二、外匯局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核准手續時,應嚴格按照現行操作規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用於償還人民幣債務,外匯局應不予批准。
三、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應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
四、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修訂相應的內部業務流程,落實上述操作要求,各級外匯局負責對轄區外匯指定銀行改進資本項目結匯管理和外債資金匯出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以上各項措施系對現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級外匯局應注意作好宣傳解釋工作,保證上述各項措施的順利貫徹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45天起開始施行。各級外匯局在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地各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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