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結匯
出口結匯,是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境內機構必須對其外匯收入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銀行按照外匯收入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結匯的方式有三種:收妥結匯、出口押匯和定期結匯。
1、收妥結匯
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後付”,是指議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戶通知書時,即按當時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公司,目前,我國銀行一般採用收妥結匯方式,尤其是對可以電報索匯的信用證業務,因為在電匯索匯時,收匯較快,一般都短於規定的押匯時間。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後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出口企業。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也稱“買單結匯”或“議付”,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同意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出口公司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出口公司的資金周轉。
出口押匯方式下,出口地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後,面臨開證行自身的原因或單據的挑剔而拒付的風險。因此,目前我國銀行只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信用證業務作押匯:
①開證行資信良好;
②單證相符的單據;
③可由議付行執行議付、付款或承兌的信用證;
④開證行不屬於外匯短缺或有嚴重政治經濟危機的國家和地區。
出口外匯核銷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和制發,各分支局核發,出口單位憑此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向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順序編號的重要憑證。
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中的子系統。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藉助國家電信公網在公共數據中心建立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電子底賬,使海關和稅務部門實現對核銷單的聯網數據核查,並使企業憑操作員工IC卡通過本系統在網上向外匯局申請核銷單,向出口地海關進行報關前備案,出口報關後進行網上交單;並對核銷單各項信息進行綜合查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