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

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是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確定公司資本總額,且必須由股東認足,否則公司不得設立。這一原則一般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其優點在於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有利於防止公司設立時的欺詐、投機行為,保障交易安全,尤其是債權人利益安全。但也有不足之處,由於不認足股本公司則不得成立和開始營業,這將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公司的發展,尤其是對於一些投資需求量大、建設周期長的企業,要一次募足所有股份,實屬不易。而且,在公司成立初,其業務活動相對較少,即便認足繳足了全部資本,也會造成資金的閒置和浪費。

與大陸法系國家不同,英美法系國家採取授權資本制,即公司資本總額只需在章程中確定,股東無須全額認足繳足,只要認足繳足一定比例或章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便能成立,開始營業。未認足的資本,則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業的需要和市場情況的變化隨時發行新股、擴充資本。授權資本制的優越性在於它既便於公司的設立,又利於公司儘快進入營業狀態,抓住時機,發展事業。其不足之處在於難免有人利用設立公司的手段,詐欺公眾的行為發生,同時也減弱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儘管如此,授權資本制更符合現實經濟發展的需要,因而即使大陸法系國家也不再恪守法定資本制,轉而吸收授權資本制的優點,改法定資本制為認可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雖不需全額認足資本,並可授權董事會隨時發行未認之股份,但此種發行權要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且發行數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這種認可資本制實為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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