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四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十二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要求,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
中央財政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範專項資僉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遵循誠信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審、部分資助的原則。
第三榮本辦法所稱“國內申請人,限於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本辦法所稱“向
國外申請專利”,是指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並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

第二章 資助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助於發揮我國產業優勢,具備國際競爭力;
(二)有望開拓國際市場或擴大國際市場份額;
(三)專利技術產品預期在國際市場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於我國優勢企業擁有核心技術;
(五)有望構建專利池、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
(六)符合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需求導向,有助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資助國外專利申請中保護類型與我國發明專利相同的專利申請。每件專利項目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
(地區)申請,資助金額為每個國家(地區)不超過10萬元,有重大創新的項目除外。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時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在申請階段和授予專利權當年
起三年內的官方規定費用、向專利檢索機均支付的檢索費用,以及向代理機構交付的服務費等。
第七條 凡獲得中央財政有關科技研發資金以及地方財政有關資金支持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資助。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每年年初印發年度申報指南。
第九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資格證書;
(三)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授權證書;
(四)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等;
(五)專利審查機構,國內專利代理機構、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發票等有效繳費憑證:
(六)專利申請檔案(中文),以及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評估報告、有關協定或契約等。
上述申報材料,除(一)、(四)、(六)外,其餘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十條 中央單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地方單位通過省級智慧財產權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財政部對各省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後,於每年9月l0日前報財政部。對受理項目的技術支撐材料由各省級智慧財產權部
門核實後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一條 國內申請人每年申報時間截止到8月15日。
凡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向國外提出申請的專利,可申報當年的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管理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專項資
金額度的3%掌握。
第十三條 根據評審結果及當年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安排,財政部下達資助項目預算。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
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後,應當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有關申報單位。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憑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應全額收回資助
資金。同時,取消以後年度的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違
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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