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的精神,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北京市專利申請的數量和質量,設立北京市專利申請資助金(以下簡稱“資助金”)。為提高資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助金,主要用於對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本市確有困難的單位和戶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證的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及單位向外國申請發明專利給予資助。
第三條 資助金實行“重點支持、擇優資助、專款專用”的原則,重點資助發明專利申請。
第四條 資助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由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資助金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資助金的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資助金的使用原則;
(二)審核、批覆年度資助金預算和決算;
(三)檢查、監督資助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四)對重大項目組織實施績效考評。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資助金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資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編制年度資助金的預算和決算;
(三)組織對資助金申報的審核、評估;
(四)檢查、監督資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對資助金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三章 資助金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資助金資助範圍:
(一)向國內申請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附加費;
(二)資助金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資助的其他專利費用;
(三)通過PCT途徑或其他途徑向外國申請發明專利的部分申請費用。
(四)凡已在政府項目資金中列支專利申請等專利事務經費的,不得重複申報本專利申請資助金。
第八條 以下項目申請專利可優先獲得資助:
(一)列入本市重點發展計畫以及重點發展領域的項目;
(二)高新技術、技術改造項目;
(三)北京市專利試點單位、示範單位的項目;
(四)發明專利。
第九條 國內專利申請資助標準:
(一)北京市專利試點單位:每項發明專利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為申請費950元人民幣,實質審查費2500元人民幣。實際支出未達到上述金額的,按實際支出資助。發明專利申請的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附加費),按實際支出金額資助。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為500元人民幣。實際支出未達到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資助。
(二)北京市專利示範單位:每項發明專利最高資助標準為5000元人民幣。其中申請費950元人民幣,實質審查費2500元人民幣。實際支出未達到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資助;其餘部分用於對年費、登記費、維持費、印花稅等費用的資助。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書附加費)按實際支出資助。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為500元人民幣。實際支出未達到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資助。
(三)其他單位和個人:每項發明專利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為申請費950元人民幣,實質審查費1200元人民幣。實際支出未達到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資助。發明專利申請的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附加費),按實際支出金額的半數資助。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為150元人民幣。實際支出不足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資助。
(四)單位申請人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從第101件申請起,對當年申請的發明專利每項再資助1000元人民幣;對當年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再資助1500元人民幣。
受理單位對申請資助專利的申請條件有異議的,可暫緩資助,直到該專利初審合格後再予以資助。
第十條 向外國申請專利:
(一)單位申請人通過PCT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可以分階段資助,國際階段資助1萬元人民幣/項,國家階段資助1萬元人民幣/國/項。
(二)單位申請人通過其他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資助2萬元人民幣/國/項。
一項專利申請向多個國家提出時,最多資助向五個國家申請的部分費用。每個單位每年最多獲得國外專利申請資助50萬元人民幣。
單位申請人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國申請專利10項以上(含10項),對其年度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再資助1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資助金的申報、受理和時限
第十一條 申請國內專利資助金的單位和個人須報驗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國內專利申請資助金申請表》;
(二)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機關團體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個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如由他人代辦,同時提交代辦人身份證;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開具的收費收據,分案申請、優先權申請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開具的收費收據;
(四)發明專利提交申請檔案中的《說明書摘要》;
(五)辦理髮明實質審查費的資助,同時提交《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
(六)辦理髮明專利授權的資助,同時提交授權通知書及年費、維持費等相應收費收據。
以上檔案均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檔案需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後退回。
第十二條 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申請專利資助時須報驗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國外專利申請資助金申請表》;
(二)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機關團體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三)專利說明書摘要(中文);
(四)國內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五)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申請檔案:
通過PCT途徑申請外國專利的應提交《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關於繳納規定費用的通知書》、《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收到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檔案的通知書》等四項檔案,進入國家階段的還要提交相應國家的受理通知書。
通過其他途徑申請外國專利的應提交相應國家的受理通知書。
(六)各項費用的憑據,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發票和明細賬單,以及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和明細賬單;
(七)辦理授權費的資助,同時提交相關專利證書。
以上檔案均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且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後退回。其中發票和明細賬單複印件須加蓋代理機構公章或財務章。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統一受理。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的資助時限如下:
(一)國內專利申請為自申請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請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資助的,自申請人收到。《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國內專利授權為自授權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國申請專利為自申請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國外專利授權為自授權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資助金的項目,在其技術方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之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 資助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對受理的專利資助項目進行審查,並及時通知被批准資助的單位或個人辦理相關手續。被批准資助單位的資助金,以轉賬方式撥付;被批准資助的個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辦理領款手續。被批准資助的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辦理專利資助時,需提交單位收款發票。
第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於每年1月將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用於項目的管理、審查、專家評估、檢查、驗收等工作的項目管理費用可在資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條 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北京市專利申請資助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