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一)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發展政策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二)參與專利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南昌,提升我市專利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水平,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設立南昌市市級專利專項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資助發明專利申請、執法、獎勵、產業化、試點示範、人才培養、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政策研究和專利公共服務平台以及智慧財產權預警與應急等方面。
第三條 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申報資金資助條件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條件:
申請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或被授予國外、港澳發明專利權的,且第一專利(申請)權人的地址在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均可申請資助:
(一)第一專利(申請)權人為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第一專利(申請)權人的戶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證的個人。
第六條 資助的專利費用種類和額度包括:
(一) 已申請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資助人民幣500元;
(二) 已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權的,每件資助人民幣2500元 ;
(三)已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權的,每件只資助一個國家,資助人民幣10000元;
(四)已授權的港澳發明專利,每件資助人民幣3000元;
(五)已被授予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權或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資助額度為:已被授予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每件資助人民幣600元;已被授予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每件資助人民幣300元。
同一發明創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複資助。
第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中介服務機構)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發票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四)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五)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國或地區專利局發出專利公開文本扉頁及專利證書;
(六)專利權(申請)人為二人以上的,須提供所有共同專利權(申請)人的相應身份證明和辦理資助申報事宜的委託書;
(七)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以單位名義申請的須提供本單位有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八條 專利實施資助方向和重點
在本市範圍內實施的專利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成果的孵化、產業化及推廣套用。
(一)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發展政策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二)技術含量高、有市場前景並有望形成產業、形成規模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優先予以扶持下列範圍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1、有望形成產業化並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2、列為我市科學技術發展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工程範圍內的項目。
3、列入國家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
4、列為國家、省、市重點科技成果推廣指南範圍內的專利轉化項目;
5、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園區重點孵化項目;
6、其他特殊情況。
第九條 專利實施資助條件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發業績;
2、對實施轉化的專利技術成果擁有合法使用權;
3、具有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包括技術人才、生產條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信譽及本單位其他社會信譽。
第十條 其他專利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具體的年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由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可支配資金總額,結合當年工作重點,確定各項經費比例和金額,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當年資金若有結餘,則留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工作重點,編制專利專項資金預算計畫,由市財政局審批後按計畫核撥給市知識產權局。

第四章 資金管理職責及監督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的職責:
(一) 負責審核專利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方案;
(二)參與專利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三)會同市知識產權局下達經費,辦理經費撥款手續;
(四)監督檢查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專項經費的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責:
(一)編制年度專利專項經費預算;
(二)常年受理專項經費的申請,組織項目實地考察,組織專家評審;
(三)負責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資助項目進行年度總結;
(四)負責對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和資金進行績效評估。
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應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並接受財政監督。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除全額追回已資助款項外,並在5年內取消該申請人申請資助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區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也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安排專利專項資金,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用於推動本地、本部門的專利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有關專利申請資助項目管理、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管理及專利獎勵辦法等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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