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23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賀立仁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6年1月5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賀立仁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賀立仁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開除黨籍
2016年1月,賀立仁作為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賀立仁開除黨籍處分;由黃河農村商業銀行按規定解除賀立仁勞動契約;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依法逮捕
2016年1月20日, 據最高檢網站訊息,寧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賀立仁(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29日,據高檢網訊息,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賀立仁(副廳級)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一案,經寧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立仁在擔任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吳忠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