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為農民工繳納療保險費的,其待遇按《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三、用人單位未按《暫行辦法》規定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國發〔2006〕5號檔案和本意見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單建統籌醫療保險,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
(一)繳費基數按《暫行辦法》規定執行,繳費比例為工資總的4%。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單建統籌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納。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單建統籌醫療保險費後,農民工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普通門診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三)參加單建統籌醫療保險的同時,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應共同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農民工享受相應的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單建統籌醫療保險費的,視為斷繳費,從中斷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恢復繳費後,應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足額補繳欠費的次日起,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的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係。
五、農民工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一)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直至退休的農民工,在社會保險部門按月領取養老金且符合醫保條件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單位其他退休人員享受同等醫療保險待遇。
(二)退休時按單建統籌醫療保險方式參保,辦理退休手續後,在社會保險部門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繼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在6個月內未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醫療保險關係自行終止。
(三)按單建統籌醫療保險方式參保的農民工轉為按《暫行辦法》規定參保後,退休時已按《暫行辦法》規定繳費滿10年的,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按本條第(一)項執行;繳費未滿10年的,退休後可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係。
(四)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在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終止醫療保險關係,個人賬戶結餘資金一次性清退給本人。
六、按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民工,其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2003年12月1日以前基本養老保險認可的繳費年限可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七、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10年的可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參保人員的住院與特殊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普通門診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八、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民工退休後,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需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靈活就業在崗人員住院與特殊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九、用人單位所使用的我市被征地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照本辦法執行。
十、本意見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