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貴陽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貴陽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由政府扶持的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鄉鎮、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條 本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負總責,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財政部門按相關要求負責安排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扶持資金。
衛生部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路。
環保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價格管理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
審計部門對水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章 運行管理體制
第四條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應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範和監督,確保工程良性運行。
第五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並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以集體和受益民眾投資投勞為主、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為輔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受益區民眾集體所有。以社會資本投入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出資者所有。
第六條 由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戶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歸施建受益農戶,允許繼承和轉讓。
第七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經村民一事一議同意,在不改變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特許經營等形式確定經營者,所得資金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用於農村飲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依規明確責任和義務,接受水利、財政、衛生、環保、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成立專業維修隊,向供水區公布監督電話,建立全天候服務和保障制度,逐步實現維修、維護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三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依法劃定工程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相關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責任單位(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治污染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和水利等部門並請求予以處置,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一條 水源地水量分配發生矛盾時,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
第十二條 水質檢驗
(一)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驗制度。供水單位不能自行檢驗的項目應委託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的監督和抽驗。
(二)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淨水工藝、供水規模確定,並不得低於《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的相關要求。
(三)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時,應立即重複測定,並增加檢驗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水質處理措施防止疾病發生及流行,必要時,可提請防疫機構介入並啟動相關工作預案予以處置。水質檢驗記錄應完整清晰並存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凡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損壞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由造成污染等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負責處理並賠償損失,並予以相關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條 供水管理單位(人)每天應記錄水源取水量,定期觀測取水口水位、水質變化和來水情況;及時清理取水口處的雜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處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應對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五條 供水管理單位(人)每天應記錄水廠供水量,並設立明顯標誌;防護範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相關構築物內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廠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並持體檢合格證上崗。
第十六條 供水泵站管理應符合《泵站技術管理規程》(SL255)的有關規定。機電設備每月應保養一次,停止工作的機電設備每月應試運轉一次。應經常巡查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記錄儀表讀數,觀察機組的振動和噪聲,發現異常,應及時排查處理。
第十七條 供水主管線應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識,管線中的進(排)氣閥,每月應至少檢查維護1次;每年應對管道附屬設施檢修一次;未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用戶不得私自從配水管網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換水錶和移動水錶位置。受益村要根據供水規模,以村或組為單位建立民眾管理組織,負責本村(組)調蓄池以下配水管網、檢修井、進戶工程等設施的管護;寒冬時節用水戶應對進戶管道和水錶採取保暖防護措施,防止凍裂損壞。
第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等相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所在地供水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水價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算,報縣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水價應當以公示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二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應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缺水地區或缺水季節要實行用水定額管理,施行超額累進加價和季節浮動水價等制度。供水站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契約,並發放用水戶手冊。
第二十一條 集中供水工程應保證項目批准的供水範圍內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擴大供水規模的,由當地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體部分的養護和維修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入戶工程由受益農戶維修。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要建立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專項補助資金。工程受益區經過縣級民政部門核准、社會公示後確定的五保戶、特困戶等用水戶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助標準;對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或高揚程供水工程用水量達不到設計標準的由各地視情自行界定並適當予以補貼。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作年度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或管理單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1)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
(2)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貪污挪用水費,或其它以權謀私;
(4)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六條 私自接水竊水,毀壞供水設備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