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衛生局

貴陽市衛生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府辦發〔2001〕75號),設立貴陽市衛生局。貴陽市衛生局是主管全市衛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信息

工作職能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府辦發〔2001〕75號)精神,市衛生局是主管全市衛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 工作部門。其工作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的規劃和目標,擬定我市衛生工作規章、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2、研究提出全市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擬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

3、研究擬定全市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4、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主要急。慢性傳染病和其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疾病的預防控制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負責向省衛生廳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傳染病的檢測情況。

5、指導全市醫療機構改革,負責衛生部、衛生廳制定的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的實施和監督工作。

6、制定全市醫學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負責醫療衛生系統信息網路的規範化建設及管理。

7、負責對全市傳染病防治、母嬰保健、醫療機構及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等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8、擬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對市衛校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對衛生人員進行繼續醫學教育,負責全市衛生人才的培養教育。

9、爭取世界衛生組織和其它國際組織及國內外民間組織對我市衛生事業的援助,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擬定衛生合作項目方案並組織實施。

10、貫徹執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的繼承與創新和中西醫結合工作,促進中西醫的共同發展。

11、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農村改水改廁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督促;開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開展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科學知識。

12、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疫情、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實施緊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傷情的發生和蔓延。

13、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府辦發〔2001〕75號)和市編委《關於成立貴陽市幹部保健辦公室的批覆》(築編髮〔2005〕5號)、《關於市衛生局增設項目管理辦公室(基建處)的批覆》(築編髮〔2006〕12號)精神,市衛生局內設11個職能處(室),其名稱和主要職責如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起草綜合性檔案、衛生工作計畫、總結;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目標管理、機要文書、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新聞宣傳、信訪議案、檔案管理、資產管理及保密工作;負責機關計算機網路系統的管理,衛生工作信息的編寫與報送。

2、人事處(黨委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負責醫療衛生行業人員的職稱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衛生技術職稱晉升考試考務工作、專家管理、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國家安全、職工培訓及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承辦市屬衛生系統市以上表彰對象的審核和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黨委的日常工作。

3、規劃財務處

編制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監督執行國家、省衛生裝備標準;負責貴陽地區衛生事業統計資料匯總、分析評價及衛生統計任務的考評;負責全市衛生事業財務內審工作的綜合評價;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和本系統財務、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直屬單位的計畫財務、基建項目、國有資產、專控商品等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和衛生監督項目的收費標準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指導衛生事業經濟政策調研工作。

4、衛生法制與監督處

草擬地方性衛生法規草案;負責全市衛生行政複議、應訴和衛生執法,職業衛生的監督和監察工作;監督執行醫學衛生技術標準;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飲用水衛生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防塵防毒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

擬定全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和婦幼衛生的規劃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指導城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改革;負責組織實施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關於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6、醫政處(中醫藥管理處)

制定全市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市醫療機構改革;負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執業管理;監督醫務人員執行執業標準、服務規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的醫療和服務質量;監督管理臨床用血質量及單採血漿站的執業活動;協調處理醫療事故;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徵兵等大型體檢的組織工作和殘疾人康復工作規劃;組織安排搶險救災及大型群體活動的醫療救護工作;承擔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擬定全市中醫、中西藥給合、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療醫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行中醫藥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監督管理中醫醫療機構;指導中醫藥人才培訓;負責初、中等中醫藥的臨床教育、中醫藥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和師承教育;擬定中醫藥科學研究規劃,組織協調中醫藥基礎研究和臨床運用研究,指導中醫藥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7、疾病控制處

擬定全市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並做好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傳染病監測情況的有關工作;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開展救災防病工作,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發生和蔓延;負責市級衛生防病單位的業務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對工礦企業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防病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防病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全市計畫免疫工作,承擔市計畫免疫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8、科技教育處

擬定全市醫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重點發展項目,以及臨床套用研究、基礎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的辦法和措施;組織協調全市醫藥衛生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重點醫療科技攻關及科研成果的評審、申報、推廣套用工作;指導中等醫學教育的教學工作和招生工作;擬定我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鄉村醫生教育、在職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醫學教育研究活動;擬定衛生合作項目方案並組織實施,開展醫療衛生技術交流與合作。

9、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宣傳、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評比、表彰和信息交流;指導全市農村改水改廁的業務上作;負責全市創建衛生城市、機關單位衛生達標、文明衛生村寨、控煙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開展除害防病活動;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負責社會衛生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10、市幹部保健辦公室

貫徹落實幹部保健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市保健委有關幹部保健工作的意見、指示和決定;根據市保健委的有關指示精神擬定幹部保健工作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負責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副省級領導幹部的醫療保健服務,負責正、副地(廳)級領導幹部的健康保健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幹部的健康體檢和開展預防保健及健康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擬定重點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安排領導幹部年度健康體檢,建立重點保健對象健康檔案,隨時掌握本地幹部保健動態及健康檢查情況,負責協調本地領導幹部重大病情會診和醫療搶救工作,遇有重大醫療保健問題,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和本地有關部門報告;負責組織和協調來本市的中央和外地的重點保健對象、來訪的外國貴賓、高級官員及保密外賓的醫療保健及相關公共衛生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活動中的醫療衛生保健、衛生防病工作及重大搶救任務的組織、協調和實施;負責審批、聯繫幹部保健對象外購藥品、轉診、療養有關事宜;掌握本地醫療衛生專家隊伍基本情況,做好乾部保健專家庫建設,選拔優秀幹部保健專家充實到本級幹部保健專家庫;確定幹部保健基地,及時掌握各幹部保健基地有關幹部保健工作動態,檢查並指導幹部保健門診、急診和病房的工作;負責幹部保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幹部保健基地的業務指導和聯繫,並定期組織經驗交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1、項目管理辦公室(基建處)

負責做好衛生系統基礎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12、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工人的退休手續;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有關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負責局關工委、老齡委、老體協的日常工作;做好離退休幹部來信來訪工作;承擔上級對口主管部門及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13、監察室

做好局機關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家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處理違反政紀案件;抓好系統行業作風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預防政紀案件的發生;完成市監察局及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4、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

制定、實施貴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案和有關配套政策;負責貴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定期向貴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匯報工作,籌備、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協調有關部門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牽頭召開涉及各部門的工作會議;監督指導各區(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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