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

第十二條徵用專業菜地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三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減繳、免繳。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損壞蔬菜基地設施的,應予賠償。

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
(1994年6月28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批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重新公布 根據2002年3月28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批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陽市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穩定蔬菜基地面積,保障城市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蔬菜基地,是指貴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專業菜地及其附屬設施和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規劃作為補充專業菜地的耕地。
第三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貴陽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工作,土地、規劃、農業、環保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協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區、縣(市)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要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套用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 對實施本辦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 設

第六條 蔬菜基地建設依照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和農業綜合區划進行布局。專業菜地的面積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標準安排。
第七條 蔬菜基地分為規劃保留區、規劃建設徵用區、規劃發展區。
規劃保留區,是指劃定為長期保留的專業菜地;
規劃建設徵用區,是指劃定為城市建設需要徵用的專業菜地;
規劃發展區,是指計畫補充為專業菜地的耕地。
第八條 貴陽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劃定規劃保留區、規劃發展區的保護紅線,繪圖造冊,建立檔案。保護紅線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蔬菜基地應進行規範建設,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加強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複種指數,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和抗災能力。
第十條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電等設施,由市、區、縣(市)、鄉(鎮)、村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管理維護制度。
蔬菜基地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的經費,由市、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按一定比例解決。具體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蔬菜基地的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規劃保留區的專業菜地除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禁止徵用。
規劃為專業菜地發展區的耕地嚴格控制徵用。
規劃建設徵用區的菜地,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分期徵用規劃,報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徵用專業菜地必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徵得區、縣(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程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徵用專業菜地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繳納標準,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減繳、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統籌用於新菜地的開發、建設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場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財政、審計部門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要利用荒坡、荒地,無法避讓確需占用專業菜地的,一律按徵用專業菜地程式報批,並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確需占用專業菜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縣(市)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為確保專業菜地面積總量,每年被徵用的專業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征1補1.5的原則,負責統籌安排補充。
第十六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風險基金,用於蔬菜生產受災補貼和平抑市場菜價。
蔬菜風險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保護菜農利益,引導和扶持農民種好菜。
第十八條 專業菜地保護區域內,不得新建或擴建有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的設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無法治理的,應予停產或搬遷。
菜地嚴禁施用違禁農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損壞蔬菜基地設施的,應予賠償。
依法徵用專業菜地或者在專業菜地附近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設施的,應予補償。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經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徵用專業菜地的,批准檔案無效,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責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糾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不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被徵用的專業菜地,從征地手續辦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滿1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按該菜地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1倍收取菜地荒蕪費;兩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以上標準的兩倍收取荒蕪費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收取的荒蕪費納入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玩忽職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積減少,後果嚴重的;
(二)擅自更改規劃紅線的;
(三)給未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單位或個人辦理用地手續,簽發《土地使用證》的;
(四)擅自批准減繳、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
(五)貪污、挪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 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蔬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貴陽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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