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游泳垂釣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和漁業資源的保護,保持水體生態平衡,規範游泳和垂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游泳垂釣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12月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公布。《規定》共14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游泳垂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游泳垂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紅楓湖、百花湖(以下簡稱“兩湖”)水資源環境和漁業資源的保護,保持水體生態平衡,規範游泳和垂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由市人民政府兩湖一庫管理機構管理的“兩湖”水域和湖岸。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兩湖一庫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兩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游泳和垂釣。
第五條 “兩湖”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以下區域禁止游泳和垂釣:
(一)紅楓湖:北起太陽島,向東至貴州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工行培訓中心、滴澄關碼頭,向南至花魚洞大橋沿紅楓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線,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線;
(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點,向東沿百花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線直至朱昌鎮,東至鋪子頭、松林坡碼頭一線,南至觀音山莊,西至河壩島、老舊土島一線。
前款規定禁止游泳和垂釣的區域圖,由市人民政府兩湖一庫管理機構組織繪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兩湖一庫管理機構應當在第五條第一款確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釣區設定界碑、示意圖、安全警示牌等標示標牌。
第七條 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釣區域,進行垂釣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向水體投放餌料,採用“餵塘子”的方式誘釣;
(二)禁止搭建釣魚棚等臨時構築物。
第八條 在市人民政府兩湖一庫管理機構管理的“兩湖”範圍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亂扔垃圾;
(二)禁止擅自改變和毀壞界碑、示意圖、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設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兩湖一庫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兩湖”水域游泳和垂釣行為的監督管理,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和檢查,對違規游泳和垂釣的要依法勸阻和查處。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域內游泳、垂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元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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