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城市新型社區的運行機制,強化基層社會服務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區服務中心,是指政府依法設立,依據本辦法規定在社區範圍內從事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事業組織。
前款所稱社區範圍是指以地域面積、服務半徑、人口數量為依據,一般每個社區面積2—3平方公里、人口2—4萬人。
第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的建立、撤銷、變更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應當遵循合法、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服務管理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社區的服務管理範圍及具體事項,採取有效措施,統籌整合資源,將公共服務管理資源向社區集中。
第六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社區服務中心的管理,市、區(市、縣)相關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社區服務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社區服務管理應當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適應社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第八條 社區服務管理應當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區資源,解決社區問題,促進社區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協調健康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社區公益服務活動。
第九條 社區居民、組織有權參與社區服務管理活動,對社區服務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為社區居民、組織參與社區服務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採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條 社區服務管理應當轉變服務管理理念和服務管理方式,在為社區居民、社會組織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過程中,切實履行管理職能。
第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圍繞服務民眾、凝聚人心、最佳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社區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協調社區建設工作,制定社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社區服務管理工作,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開展社區志願服務;
(四)指導和幫助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居民自治、物業管理等活動;
(五)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了解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六)收集社情民意,協助相關部門提供服務管理,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
(七)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根據社區服務管理需要,設立“一站式”服務大廳及專門的服務視窗,集中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機關在社區開展的有關政府服務管理事項;
(二)依法協助行政機關和受行政機關委託開展的政府服務管理事項;
(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的有關公共服務管理事項。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加強服務視窗以外的其他服務管理工作,採取格線化管理等多種形式,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社區服務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派駐人員到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管理工作;不能派人員進駐社區服務視窗的,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社區公共服務管理事項的聯絡工作,或者委託社區服務中心代辦相關服務管理事項。
有關部門下放(委託)社區服務中心實施的各類事務性社會服務管理職能,應當按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方式兌現工作經費和明確工作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可以向社區服務中心購買公共服務,社區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
購買雙方應當簽訂契約,明確權利義務,提供服務方應當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組織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向社區服務中心申辦相關公共服務,社區服務中心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十六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在服務視窗公開服務事項、服務人員、辦理程式、辦理時限,實行一站辦結和首問責任制。
第十七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社區議事協商、事務決策聽證、監督評議等制度,指導、協助社區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社會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防控網路,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提供與開展服務管理相適應的人員、設施和設備保障,將相關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公益事業費用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形成正常增長機制,確保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服務管理經費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務管理經費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社區辦公服務場所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套建設社區辦公服務場所,每個社區服務中心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800平方米。
不具備新建社區辦公服務場所條件的,政府可以採取購買、劃撥、租賃等多種方式,配備社區辦公服務場所。
第二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年度考核應當納入區(市、縣)的年度目標考核範圍,各區(市、縣)應當建立以民眾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考核機制。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社區服務管理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提升社區服務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技能。
社區服務中心對社區服務管理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徵求社區居民、組織的意見,對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區公布,並作為實施服務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社區內的居民、組織對社區服務管理人員不履行、拖延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行為,以及在服務管理中的其他違法行為,可以向社區服務中心投訴。
對投訴人的投訴,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受理,限時辦結,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規定開展社區服務管理工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配套的辦法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貴陽市社區管理暫行辦法》的必要性
自2010年2月我市開展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兩年多的時間,各區(市、縣)按照市委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紮實推進改革工作,先後撤銷10個街道辦事處,成立了31個新型社區,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績。2011年10月貴陽市被列為全國社會管理創新綜合試點城市後,我市全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各項工作,積累了一些工作經驗,中央領導同志到貴陽視察,充分肯定了貴陽的工作,說明我市整體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路特別是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是完全正確的,而且引起了中央、國家部門和其他地方的關注。2012年2月市委確定了新的目標,就是在5月31日前全面完成撤銷街道辦事處,成立新型社區的改革任務。
完成我市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任務,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一系列重要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整體推進貴陽市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國各地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順應人民民眾對幸福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改革後成立的新型社區,根據其面向社區居民、單位服務的功能定位,應當有一個規範服務的管理制度,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確保改革工作取得實效,保障管理體制與實際工作相銜接,因此制定《貴陽市社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二)起草過程
按市委群工委《關於推動社會管理重點領域法制建設有關工作的建議》安排,2012年3月13日召開專題會議後,市民政局成立了《辦法》起草小組,認真研究和落實起草的有關工作。在起草過程中,3月19日至21日分別到雲岩區黔東辦事處、中華社區服務中心和小河區興隆社區服務中心開展調研,了解辦事處轉型的狀況和社區服務中心的實踐經驗,聽取意見和收集相關資料,並將可行有效的建議和資料採納到《辦法》中;借鑑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社區服務管理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辦法》草稿完成後,形成徵求意見稿,於3月29日組織召開論證會,徵求市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成員單位和試點社區的意見;於4月25至5月3日在政府法制網站上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於4月26日書面徵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委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形成《辦法》送審稿。市政府法制局收到送審稿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最後形成《辦法(草案)》,按程式報市政府,已經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社區範圍的問題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貴陽市全面推進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築黨辦發〔2012〕8號),以地域面積和服務半徑為主要依據,同時兼顧人口數量、居民認同感、治安管理、公共服務資源等因素,合理劃定新型社區管理服務範圍。因此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前款所稱社區範圍是指以地域面積、服務半徑、人口數量為依據,一般每個社區面積2—3平方公里、人口2—4萬人”。
(二)關於明確社區服務管理範圍及具體事項的問題
新成立的社區服務中心是為居民提供服務和實施管理的事業組織,由區(市、縣)政府直接管理。社區服務中心在城市服務管理體系中,處於最基層、最末端、最敏感的地位,也是民眾最貼近、最重要、最直接的訴求渠道,面臨基層體制改革轉型的初期,各項工作關係需要理順,其管理範圍和具體事項,按程式需要政府作出明確。因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社區的服務管理範圍及具體事項,採取有效措施,統籌整合資源,將公共管理服務資源向社區集中”。
(三)關於社區服務中心主要職責的問題
社區服務中心是政府在社區實施服務和管理的平台,履行服務民眾、凝聚人心、最佳化管理、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主要面向社區居民代理代辦政府在社區的公共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民政、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等各種便民利民服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主要來源於原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能,以及近兩年來我市新建社區試點單位的工作經驗,經綜合歸納而成。
(四)關於納入社區服務管理視窗集中辦理有關事項的問題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對納入社區服務視窗集中辦理的事項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在社區開展的有關政府服務管理事項”,其主要內容為:就業促進、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住房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公用事業、扶貧、政府信息公開等服務。第二類是“依法協助行政機關和受行政機關委託開展的政府服務管理事項”,前者指社區服務中心對行政部門的延伸服務,負責做好轄區內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市容衛生、市政、公共運輸、公共建設等協調配合處理工作;後者指行政機關委託社區服務中心負責的事項。第三類是“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的有關公共服務管理事項”,主要是指水、電、煤氣等方面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關於行政部門派駐人員的問題
行政部門在社區服務中心提供公共服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分三種情況明確工作責任人員:一是行政部門直接派人到社區服務中心;二是不能派人的應當明確聯絡員負責社區的相關行政事務;三是行政部門也可以將行政事務委託社區服務中心人員負責。因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派駐人員到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管理工作;不能派員進駐社區服務視窗的,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社區公共服務管理事項的聯絡工作,或者委託社區服務中心代辦相關服務管理事項”。
(六)關於制定相應配套辦法措施的問題
貴陽市撤銷街道辦事處,建立城市新型社區,其工作任務是面向社區居民和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原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職能歸口收回縣級行政部門,工作關係發生了較大變化,進行業務指導和理順其他工作關係,這需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措施,保障社會公共服務到位,因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配套的辦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