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長 袁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規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城鄉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房,是指本市城鄉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宅基地相關批准檔案所確定的土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個人建房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節約用地,妥善處理相鄰關係,不得破壞自然和生態環境、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個人建房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轄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個人建房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規劃區內個人建房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綠化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個人建房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並有權舉報和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六條 城鄉居民、村民在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相關批准檔案,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土地、環境保護、林業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個人建房。
村民轉為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後,新建住宅按有關政策處理,改建、擴建、翻建按城鎮居民申請個人建房。
第七條 個人建房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八條 城鄉居民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宅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需寫明擬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
(二)經社區居委會公示後出具的申請人擬建房屋情況;
(三)國有土地批准檔案或者原房屋所有權證及宗地圖原件和經核查的複印件;
(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經核查的複印件;
(五)擬建住房方位和四至關係地形圖或者規劃圖(1/500或1/1000)、選址現狀照片;
(六)擬建住房建築設計圖(二層以上、跨度超過6米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者經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
(七)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結構互相牽連的還應當提交相鄰權利人同意建設的書面協定;
(八)屬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鑑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危房認定意見;
(九)規劃管理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四)、(五)、(六)、(八)項規定資料外,持宅基地相關批准檔案或者原房屋產權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經公示後的同意建房證明材料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未設鄉(鎮)人民政府的,直接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查驗,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審核意見,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個人建房申請之日起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並經公示無異議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十一條 村民改、擴建住宅,新占地面積應當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市轄區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鎮(辦事處)和壩子地區內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其餘地區不超過17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申請個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應當維持原房屋產權證確定的原址、原面積,並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禁止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一)城市綠化用地,城鎮各片區之間的隔離綠地、環城林帶;
(二)城市道路規劃路幅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禁止建設區;
(三)軍事管制區;
(四)河、湖、濕地保護範圍內,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域內;
(六)重點生態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
(七)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
(八)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九)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鐵路建設用地;
(十)地質遺蹟及礦產資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質災害區;
(十二)納入城中村改造的區域;
(十三)其他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個人建房在進行建設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村民申請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住宅用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將原住房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鄉、村寨規劃要求的;
(四)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建房手續的;
(五)被拆遷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個人建房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含30萬元)、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層(不含2層)以上的,應當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個人建房規劃批後監管工作,並根據建設工程進度,實行建築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三個階段檢驗和日常不定期跟蹤檢查制度。
個人建房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向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各階段的檢驗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後,建房人應當向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檔案。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個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檔案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本辦法第十五規定範圍以外的個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檔案後,可直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個人建房各個環節的資料和圖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個人建房規劃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職瀆職、作假造假、亂收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個人建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