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管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負責養老保障資金的統籌管理。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障業務。 足額繳納養老保障費的,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發放《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手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建立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金陽新區征地拆遷和安置扶助被征地農民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障是指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被征地農民個人和村集體投入、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籌集專項資金,用於被征地農民年老時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一項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和對象為本市金陽新區內,經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徵用的人員。
第四條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管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負責養老保障資金的統籌管理。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障業務。
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 養老保障資金按照被征地農民個人和村集體投入、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籌集。其中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60%,村集體補助10%,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各補助15%。
被征地農民個人投入資金來源為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或農民自有積累。財政資金來源為土地出讓金收益,村集體資金來源為土地補償費用和集體經濟積累等。
第六條 建立養老保障風險資金,作為養老保障資金不足支付時的儲備和補充。風險資金來源為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行政劃撥時,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列為土地出讓成本,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代收取;自2006年起,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各自安排財政收入的2%的資金。上述資金要及時統一划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風險資金財政專戶,該財政專戶設立在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
第七條 養老保障資金(包括養老保障費收入、養老保障風險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老保障經辦機構設養老保障待遇支出專戶,資金存量按保證兩個月正常支付所需金額,由財政專戶劃撥。
第八條 養老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資金全部用於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養老保障經辦機構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九條 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養老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和統計報表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定期將養老保障資金收支執行情況向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對養老保障資金實施監管,完善審核撥付程式和審計稽核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三章 養老保障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被征地人員按自願原則,並以建制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參加養老保障。個人向所在建制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保申請,建制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登記並收取相關資料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後,辦理參加養老保障手續和繳納養老保障費。足額繳納養老保障費的,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發放《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手冊》。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障費分3個繳費檔次,由參保個人在參保時自行選擇,一經選定,不再變動,享受養老保障待遇與繳費檔次相對應。(養老保障繳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三條 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障費應一次性繳清。個別經濟確有困難的,經鄉鎮政府批准可分次繳納。分次繳費人員,首次繳費應不低於繳費總額的50%,以後應每年連續繳費,每次繳費額按不低於繳費總額的10%並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儲蓄率)之和確定。
第十四條 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金陽新區建設的實際,結合養老保障待遇水平調整和銀行利率變動等因素,養老保障繳費標準適時進行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金陽新區管委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新參保人員按新公布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
第四章 養老保障待遇的標準及支付
第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障並足額繳納養老保障費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按以下規定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一)按1檔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的,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為200元。
(二)按2檔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的,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為180元。
(三)按3檔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的,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為160元。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年齡時,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核定其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當月辦理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手續。從辦理手續次月起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第十七條 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每月將養老保障待遇發放金額存入指定的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參保人員通過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存摺直接領取。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應在30天內通知養老保障經辦機構並辦理終止養老保障手續。其尚未領取或領取後剩餘的養老保障費個人繳納部分,發給參保人員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九條 養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狀況適時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金陽新區管委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參保人員按新調整的標準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第五章 養老保障繳費台帳管理和罰則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實行繳費台帳管理。
第二十一條 繳費台帳按參保個人建立。村集體、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部門為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障費與個人繳費一併記入繳費台帳。養老保障待遇先由繳費台帳資金支付,不足支付時,由養老保障風險資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收回《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手冊》。未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其養老保障繳費台帳中個人繳費本息退還本人,終止養老保障關係。已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其養老保障繳費台帳中個人繳費的剩餘部分退還本人,終止養老保障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收回《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手冊》,未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其養老保障繳費台帳中個人繳費本息退還本人,已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其養老保障台帳中個人繳費的剩餘部分退還本人,終止養老保障關係和養老保障待遇支付:
(一)出國(境)定居或戶籍遷移至本市行政區域外,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的。
(二)因其他特殊情況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經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批准的。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詐手段騙取養老保障待遇的,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養老保障資金損失、養老保障待遇正常發放受到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牽頭組織實施,金陽新區管委會參與。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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