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擊非法營運,保障交通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營運秩序,保護合法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貴陽市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該《規定》2009年10月28日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共15條,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貴陽市二輪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貴陽市政府令

第7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修改全文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經對本市政府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政府規章的個別條款內容:

…………。

二、《貴陽市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併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駕駛拼裝的機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車上路行使的;

(二)駕駛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進入禁止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通行的時間、路段和道路行使的;

(三)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全文

(2009年10月2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擊非法營運,保障交通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營運秩序,保護合法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金陽新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內行駛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郵政車、執法專用車除外),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專用車,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GB12995—2006)》的技術要求,僅供下肢殘疾人代步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客運、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公共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秩序和對利用機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非法營運整治工作的領導,並將該項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工作目標考核。

第五條 禁止擅自生產、銷售拼裝、改裝的機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六條 機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辦理相關手續和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能上路行駛。

下肢殘疾人需利用殘疾人專用車代步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等資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殘疾人專用車還應當按規定安裝殘疾人專用車標識牌和噴塗統一顏色。

第七條 機車、殘疾人專用車不得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禁止通行的時間、區域和道路上行駛。

禁止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通行的具體時間、區域和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狀況確定,並向社會進行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路口設定禁止通行標誌。

第八條 駕駛機車、殘疾人專用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殘疾人專用車駕駛人應當按規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後,方能上路行駛;

(三)攜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還應當攜帶殘疾人證;

(四)禁止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五)駕駛機車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六)不得利用機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載客、載貨等營運活動;

(七)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八)不得飲酒後駕駛;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對非法生產、銷售、營運或者違反交通管理的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由質監、工商、城市客運、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利用機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非法經營者及其車輛號牌:

(一)從事非法客運的,由城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非法貨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用於非法營運的車輛,依法予以沒收。

對不能當場處理的,可依法採取暫扣車輛的行政手段,並責令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對依法沒收和暫扣的車輛,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駕駛拼裝的機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車上路行使的;

(二)駕駛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進入禁止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通行的時間、路段和道路行使的;

(三)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機車、殘疾人專用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和領取號牌、行駛證上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擅自生產、銷售拼裝、改裝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貴陽市二輪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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