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的規範化建設,樹立良好對外視窗工作形象、轉變政府職能,增強視窗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服務意識,根據《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貴陽市國家公務員平時考核暫行辦法》,結合政務大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陽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對政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的考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注重實績的原則,按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三條 本考評辦法的考評對象為政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
第四條 社會各界監督、民眾投訴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批評建議,是政務大廳接受社會監督的主要途徑,也是對考評對象進行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各部門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在政務大廳工作期間的考核,由政務中心負責。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並適當高於其他單位。考核結果通報其所在單位,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在視窗工作不滿半年和臨時替崗的人員參加政務中心的月度督查考評,返回派遣部門時,由政務中心出具工作鑑定,作為其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評組織形式與考評方法
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以按月開展督查考評通報的方式進行平時考核,年終進行綜合考評,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量化測評的辦法,年終考評以月度督查考評為基礎,月度督查考評占年度綜合考評的60%。
第八條 每月初,由政務中心將上月各視窗工作人員的督查考評情況進行匯總確認和通報,同時記入視窗工作人員的考評檔案。
第九條 年度綜合考評採取視窗工作人員個人自查總結與政務中心評議審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視窗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的考核要求和政務大廳有關規定進行年度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政務中心根據全年月度督查考評情況,對視窗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進行量化評分,並向派遣部門通報考評情況,同時抄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條 政務中心對視窗工作人員的年度綜合考評實行百分制。月度督查考評由考評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考評內容進行加分或扣分,年終總結得出視窗工作人員的年度綜合考評分值。分值不低於95分者具有評為政務大廳優秀工作人員的資格;分值低於80分者直接退回所在部門,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評內容
第十一條 視窗工作人員遵守工作紀律情況:
1.未按規定著裝、佩證上崗和擺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及說國語的,每次扣1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實際情況扣3至5分;
3.視窗辦公用品、辦公設備、資料等擺放凌亂無序的,視窗不整潔的,每次扣2分;
4.在大廳內吸菸的,每次扣2分;
5.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的,每次扣2分;
6.坐姿不雅、竄崗聊天、嬉笑打鬧、前台吸菸、打瞌睡的,每次扣3分;
7.隨意擱掛電話的,每次扣3分;
8.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每次扣2分;
9.日常工作無故遲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曠工每次(以半天計)扣5分;
10.無故不參加政務中心組織的會議、集體活動的,每次扣3分;參加會議、集體活動時遲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11.不服從政務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違反規章制度不接受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情況特別嚴重者,退回所在部門。
第十二條 視窗工作人員遵守政務大廳計算機網路操作規程情況:
1.不遵守計算機網路操作規程和辦公設備使用規定,造成網路系統設備損壞或影響網路系統正常運行的,每次扣5分;
2.工作時間用電腦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每次扣3分;
3.下班後不關閉計算機、印表機等辦公設備電源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條 視窗工作人員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情況:
1.不依法、不依規定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每件(次)扣10分;
2.因視窗工作人員責任導致所受理事項不能按時辦結的,每件(次)扣5分;
3.當周辦理事項的數據資料未及時全部錄入政務中心資料庫系統的,扣2分;當月數據未錄入的,扣5分;發現錄入失誤而不及時報告更正的,扣3分。
第十四條 視窗工作人員遵守各項辦事制度的情況:
1.受理業務時與服務對象爭吵或因服務態度、工作質量問題被服務對象投訴的,經查實後,每次扣3分;情節嚴重者,每次扣5分;
2.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導致服務對象多跑路而被投訴的,經查實後,每次扣3分;
3.因服務態度、工作質量不好或違反工作紀律被有關部門批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五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遵紀守法,自覺維護政府工作人員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員,退回所在部門,並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1.工作中出現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的;
2.無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因違反黨紀、政紀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4.因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5.言行舉止、工作作風嚴重影響政府工作人員形象,屢教不改的。
第十六條 視窗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
視窗或視窗工作人員受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服務對象點名表揚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複獎勵的原則加分。
1.受到市政府和省級部門書面表彰或表揚的每件(次)加3分,省政府和國家級部門書面表彰或表揚的每件(次)加5分;
2.受到市級新聞媒體表揚的每件(次)加2分,省級新聞媒體表揚的每件(次)加3分,國家級新聞媒體表揚的每件(次)加5分;
3.以書面、錦旗等形式受到服務對象表揚的,經查實,每件(次)加1分,此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適時開展服務對象評議視窗工作人員活動,評議結果作為視窗工作人員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評議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政務中心實行月度、年終考評機制,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