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索引

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1995年11月3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 根據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建築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管理、土木工程、房屋建築、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建築裝飾裝修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承包,以及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中介服務等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市場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市場實行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管理許可權,負責該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工商、物價、勞動、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市場進行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築市場,禁止在建築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無資質等級證書的,必須按隸屬關係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初審,經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核定其建築經營範圍,發給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辦資質等級初審,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擬定的法定代表人;
(二)經濟、技術負責人及其他有專業職稱人員的姓名、職稱證明檔案;
(三)企業資本金證明;
(四)資質申請表。
第八條 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和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
禁止出賣、出租、轉讓、偽造、塗改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規定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或取消其資質等級。
未經年檢的企業,其資質等級證書無效。

發包管理

第十條 建設項目實行登記制度。建設項目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登記手續,並向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按《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執行,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工程項目管理資質等級證書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諮詢單位代理;
(二)建設用地和工程報建審批手續完備;
(三)具有工程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發包,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設資金經有關部門審查,已經落實,來源正當;
(三)征地、拆遷進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不得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發包,不得指定承包者。
禁止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必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

承包管理

第十六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經營承包的企業,必須持有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規範及標準。國家、行業和地方尚無標準的,可以執行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承包工程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對專業性較強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可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禁止無證、越級、超範圍掛戶承包,禁止倒手轉包建設工程和出賣戶頭。

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建立質量檔案。
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及建築構配件須報法定的檢測機構抽樣檢查合格。質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規範和驗收評定標準。工程竣工後,必須經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或者經核定其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保修責任內的問題,承包方應當保修或者承擔保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接受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承包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

契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建築經營活動中,承包、發包、中介方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契約。國家和本省制定有契約示範文本的,可以按示範文本簽訂契約。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契約工期,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確定。工期定額缺項的,可參照同類工程工期定額,由契約雙方商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計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計價方法、取費標準和調價通知,不得任意壓價、抬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拖欠工程價款。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或者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協定增加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建築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設備應當由承建單位按設計要求統一採購,並對其質量全面負責。按契約約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建築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設備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承建單位有權拒絕接受。
第二十八條 契約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工程造價0.5%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一)無《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
(二)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不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而在本市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
(三)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設,並處以工程造價1%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情節嚴重的,可按資質管理許可權報請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出賣、出租、轉讓、偽造、塗改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招標、議標發包工程的;
(三)將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單位工程肢解發包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建設監理手續的;
(五)不辦理項目登記手續發包建設工程的;
(六)越級、超範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情節嚴重的,按資質管理許可權報請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掛戶、出賣戶頭、倒手轉包建設工程的;
(二)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篡改設計的;
(三)在建築經營活動中採取行賄索賄等不正當手段的。
第三十三條 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築經營中介服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沒有產品合格證或者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者因設計、施工不按標準執行,造成工程質量、人身傷亡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撓建築市場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建築市場管理人員、勘察設計人員、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質量檢驗與測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 則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