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貴陽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在2000.04.29由貴陽市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維護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是指房屋的室內頂棚、地面、牆面、柱面、非承重分隔體、樓地麵粉刷、各種材料裝飾面、門窗及附屬工程、衛生、設備、給水、排水設備、動力、照明電源的設計施工以及室外的外牆粉刷、外部裝飾材料貼面等工程建築活動。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保證工程質量,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最佳化環境,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房管、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裝飾裝修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裝飾裝修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管理許可權,負責該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資質等級證書按隸屬關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建設廳核准發證。

第七條 申請建築裝飾裝修資質等級初審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企業名稱通知單;

(二)具有合法資格的驗資部門出具的企業資本金審驗報告證明;

(三)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四)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經營負責人和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經濟管理人員的姓名、職稱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因終止、分立或合併,應向原核發資質等級證書的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並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條 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所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活動。

禁止出賣、出租、轉讓、偽造、塗改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年檢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其資質等級證書無效。

本市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按規定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外地入築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在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工商營業執照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方可入築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第十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個體建築裝飾裝修的從業者,須持本人身份證(外地來築的還須持當地政府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上崗證後,方能從事家庭居室的裝飾裝修。

第三章 工程報建與施工許可

第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項目實行工程報建登記制度並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四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可同時報建,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單獨報建。

第十五條 對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定。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第四章 發包與承包管理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總造價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按《貴陽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下列裝飾裝修工程必須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簽訂契約。

第二十條 承包工程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禁止無證、越級、超範圍掛戶承包,禁止倒手轉包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和出賣戶頭。

第二十一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平等、公平、自願原則,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契約,並由乙方當事人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契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或者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二)裝飾裝修的房間間數、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材料標準、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四)裝飾工程價格及支付的方式、時間;

(五)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的方式;

(七)契約的生效方式;

(八)雙方認可需要的其他條款。

第五章 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在工程開工前,必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在中型公用建築裝飾、玻璃幕牆裝飾工程,應實行建築裝飾工程監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消防規範、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凡涉及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同意,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二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單位或個人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氣物以及噪聲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條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不得在承重牆上穿洞,拆除連線陽台門窗的牆體,擴大原有窗尺寸或者另建門窗;不得增加樓地面靜荷載或者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鑿頂板,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者改線;不得破壞或者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以及水、暖、電、煤氣配套設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可以委託有關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並按照規定支付監督費用。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工程造價0.5%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一)無《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二)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不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而在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

(三)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設,並處以工程造價1%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情節嚴重的,可按資質管理許可權報請降低其資持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出賣、出租、轉讓、偽造、塗改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招標、議標發包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建設監理手續的;

(四)不辦理項目登記手續發包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五)越級、超範圍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經營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情節嚴重的,按資質管理許可權報請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掛戶、出賣戶頭、倒手轉包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二)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篡改設計的;

(三)在建築裝飾裝修經營活動中採取行賄索賄等不正當手段的。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沒有產品合格證或者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者因設計、施工不按標準執行,造成工程質量、人身傷亡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建築市場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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