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水平,使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景觀規劃的編制,城市設計、建築總平面圖及單體設計,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個人建房的規劃技術管理規範另行制定。

第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採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四條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順應自然,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四)統籌城市基礎功能和服務功能建設,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第二章城市景觀控制

第五條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重點做好主要景觀軸線和主要節點、標誌性建築、城鄉結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規劃設計,突出廣場、綠地、河道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功能和特色,並對下列區域進行城市設計: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點;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重點旅遊區;

(三)跨區域地段節點;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建設項目色彩應當結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貴陽市建築色彩專項規劃》的相關規定;夜景照明應當符合《貴陽市中心城區夜景照明規劃》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環保科技,使用裝飾效果好、低碳、符合標準的材料。

第七條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中的建築限高要求。

由組群布局的高層建築,應當結合地形和周邊環境,形成富於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應當經過專題論證。

第八條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築,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園和濕地等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第三章城市建設用地

第九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建範圍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條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包括:分項明確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計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築密度;

(五)建築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位;

(八)市政配套設施要求;

(九)公共服務設施及公共安全設施要求;

(十)城市設計要求;

(十一)滿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質用地的,其居住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地上建築面積的80%;

(三)公共設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設施建築面積不得小於地上建築面積的50%。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於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按照有利於城市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對於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用於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於經營性項目。

第四章建築容量控制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容積率、建築密度指標,應當根據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容積率、建築密度應當按照《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附表一)(以下簡稱“附表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辦公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儲、軍事等設施以及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築面積的計算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的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規定的計算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築的,應當分類劃定建築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屬於商業辦公或者商業住宅綜合樓的,建築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築的指標執行。商業建築面積或者辦公建築面積達不到該建築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七條建築物毗鄰一條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標高以該城市道路標高起算;建築物毗鄰兩條或者兩條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及城市景觀需要,確定±000標高的起算點。

建設項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築屋面併到達該建築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為停車庫時不計入建築密度,但該建設項目建築物的正投影面積不得大於建設用地面積的60%。

第十八條地下空間的利用應當本著統籌規劃、適度開發的原則,優先滿足城市公共安全設施需要,並與周邊項目的地下建築相銜接。人防工程和應急設施按照相關規定設定。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地下公共設施預留發展空間。

第五章建築間距

第十九條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日照、消防、衛生、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的日照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日照要求的住宅、醫院、中國小、託兒所、幼稚園、養老院、宿舍等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國家日照標準規範要求。

(二)建設項目周邊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或者已批未建建築物時,應當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下列規範的要求:

1《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02);

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_50352-2005);

4其他相關規定。

基礎分析參數:按照《日照技術分析參數表》(附表二)執行。

第二十一條託兒所及幼稚園教室、生活用房應當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於3小時的日照標準,其活動場地應當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以外的要求;中、國小普通教室應當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於2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二條舊城改造區建設項目申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單體方案,對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當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舊城改造區開發建設規模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日照分析不滿足的戶型戶數應當控制在總戶數的5%以下。

第二十三條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間距除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的日照標準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日照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高度與建築正面間距之比為111,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3米(見附圖一)。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當按照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係數控制,也可以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表》(附表三)的規定換算。

(三)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牆面對縱牆面,山牆面進深應當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0米;除透氣高窗外,山牆面不得開窗、不得挑陽台,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定陽台;進深大於等於12米的山牆或者山牆開窗的,應當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見附圖三)。

(四)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住宅(見附圖四)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小於或者等於15°時,按照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10,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3米;

2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大於15°小於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3米;

3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45°小於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3米;

4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60°小於90°時,按照山牆面對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0米。

(五)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者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後的間距不得小於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等比例加大間距。

第二十四條高層及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允許設定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於06米×06米,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當不小於16米。

第二十五條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高層建築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築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3東西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高層建築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間距(見附圖五):

1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2東西向布置,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3高層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米或者開窗(透氣高窗除外)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

(三)高層建築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小於等於9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層建築的山牆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得小於13米。

第二十七條24米以上公共建築之間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24米以上公共建築之間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南北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南北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2東西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東西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東西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

(二)24米以上公共建築與24米以下公共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最小值為20米。

(三)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平行布置的間距最小值為l3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築的間距,按照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二十八條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2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3米;

3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間距(見附圖五):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30米,超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24米;

2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24米;

3超高層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米或者開窗(透氣高窗除外)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

(三)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小於等於9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的山牆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九條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築與150米以下公共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築與150米以下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公共建築與南北兩側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3米;

2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公共建築與東西兩側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超高層公共建築與多層、低層公共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最小值為24米。

第三十條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間距,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建築平面不規則的,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建築間距計算面寬,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確定其最小間距。

第三十二條一棟建築的主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或者兩棟建築主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均按照主採光面相對確定間距。

第三十三條兩棟居住建築的不開窗部分可拼接,拼接長度不得小於3米。

計算高度18米以下,並且沿城市道路、廣場或者公園綠地布置的居住建築,需要拼接的,拼接後的建築面寬不應當超過80米。

計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築之間、計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築與計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需要拼接的,拼接後的建築面寬不應當超過70米。

計算高度50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原則上不得拼接,確需拼接的,拼接後的建築面寬不應當超過70米,並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幹道、廣場或者公園綠地布置。

建築高度大於等於100米小於150米的超高層居住建築原則上不得拼接,確需拼接的,必須經過專家論證。

第三十四條擋牆、護坡、堡坎與建築的最小間距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當滿足居住建築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於2米小於6米的擋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5米,下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3米;

(三)高度大於等於6米的擋牆應當作退台處理,退台寬度不得小於15米;

(四)建築與高度大於1米的堡坎相對時,建築外牆外框線與堡坎底部距離不得小於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於3米。堡坎退台時,可分階計算。

第三十五條超高層住宅及高層住宅的採光槽,寬深比不小於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於27米;中高層及多層住宅採光槽,寬深比不小於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於24米;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於33米×33米。

第六章建築物退讓距離

第三十六條建築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城市軌道、河道、排水幹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蹟、電力保護區等用地邊界建設時,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的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建築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章建築間距規定標準的二分之一和按照相鄰建築或者已批未建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建築開窗面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當按照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最小退讓距離為65米,不開窗的山牆面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當按照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最小退讓距離為5米。

第三十八條建築物沿用地邊界修建除滿足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外,該建築物周邊為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築物時,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當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的日照標準。

第三十九條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築物,建築退讓距離按照《路段上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指標表》(附表四)(以下簡稱“附表四”)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沿紅線寬度小於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02)的規定退讓,同時應當保證與相鄰建築物的間距要求。

第四十一條沿已有或者規劃立交橋範圍新建、改建建築物的,建築物及建築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投影線退立交橋範圍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於30米。立交橋範圍按照立交橋進出口匝道加減速車道起訖點計算,包括匝道最外緣投影線。

第四十二條沿已有或者規劃高架橋兩側範圍新建、改建建築物的,應當滿足環保、日照要求,建築物及建築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正投影線後退高架橋範圍道路紅線距離,按照附表四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城市道路交叉口按照交叉口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城市道路交叉口範圍從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線點算起,按照道路等級計算,進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50米至80米,出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條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築,主出入口方向後退市政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15米,並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需要。

第四十五條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築物、構築物的圍牆、踏步、陽台、雨棚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水錶井、化糞池及地下附屬設施退城市道路紅線不小於5米。

第四十六條臨公路或者高等級公路兩側建築的退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公路,兩側各30米;

(二)一級公路,兩側各20米;

(三)二級公路,兩側各15米;

(四)三、四級公路,兩側各10米。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城鎮、村莊臨公路或者高速公路兩側建築的退讓,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公路規劃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建築物,可以綠化造林,經依法批准,可以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闢服務性車道等。

第四十七條沿河道及排水幹線兩側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河岸藍線、排水幹線保護範圍以外2米退讓。河道、排水幹線保護範圍,應當按照下列規劃控制標準執行:

(一)南明河兩側保護範圍控制標準:

1花溪水庫大壩至龍王廟段,以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2龍王廟至水口寺大橋,以河岸藍線兩側各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橋至烏當大橋段,以河道中心線兩側各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貫城河、小車河、陳亮河、麻堤河等河流,以河岸藍線兩側各7米控制。

(三)魚梁河,以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四)小灣河,以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五)排水幹線,以斷面外側不小於3米控制。

(六)其他河流、排水幹線兩側保護範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城市景觀等因素確定。

第四十八條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退讓,其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直接為鐵路服務設施以外,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不小於40米,在中心城區以外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不小於50米;在鐵路幹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20米;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牆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上述規定的二分之一,圍牆的高度不大於25米;

(二)鐵路幹線軌頂標高高於地面時,建築物退讓距離按照護坡下緣線起計算;

(三)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築和水塔、煙囪等高大構築物、危險品倉庫及堆場的退讓距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商鐵路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其退讓距離按照《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範圍及文物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七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條建築高度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當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設計、城市節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並符合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應當設定電梯:

(一)七層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的;

(二)底層作為商業、架空層、貯存空間或者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以不設電梯;

(二)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並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以不設電梯,但是總層數不得超過九層。

第五十四條在航空港、氣象台、電台、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淨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外新建、改建建築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章市政公用設施

第一節公共配套設施

第五十六條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劃指標設定:

(一)公共廁所

1舊城區居住小區按5座/平方公里設定,新建小區按3-4座/平方公里設定,每座建築面積30-60平方米,設定間距為500-800米;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等人流密集區域按11座/平方公里設定,每座建築面積50-120平方米,設定間距為300米;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等商業金融業集中區按11座/平方公里設定,每座建築面積50-120平方米,設定間距為300米;

4人流稀疏區域按4座/平方公里設定,每座建築面積50-120平方米,設定間距為500米;

5主幹路、次幹路、有鋪路的快速路沿線按500-800米設定1座,每座建築面積50-120平方米;

6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沿線按800-1000米設定1座,每座建築面積50-120平方米;

7沿河綠帶中公廁按500米設定1座,每座建築面積50-12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定

1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米,用地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周圍建築間隔不小於5米;

2廢物箱的設定間隔:商業大街50-100米;主幹道、次幹道、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當設定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市貌的非臨街位置;

4沿河綠帶中垃圾收集點按照300-500米設定一處。

(三)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

1小型轉運站按2-3平方公里設定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於800平方米,周圍建築間隔不小於8米;

2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公里時,應設定大、中型轉運站;

3垃圾轉運站用地面積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並應當按照《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規模控制指標表》(附表五)的規定執行;

4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並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設備應當力求先進。飄塵、噪聲、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當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標準;

5垃圾轉運站內應設定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對進站的垃圾車進行稱重,大中型轉運站應設定監控系統;

6垃圾處理設施的設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當設定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當按照其相應的適用條件,並且應當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者適當組合。

(四)汽車洗車場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定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並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應當符合《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指標控制表》(附表六)規定的指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規劃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中應當明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的用地規模及建築面積,圖件中標明設定位置,並且列出配套設施一覽表;各項設施的規劃、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公共服務設施不應當設於無自然採光通風的地下室;

(二)建設項目各項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可以設於建築物底層或者高層塔樓首層設定的架空層,但其建築面積應當不超過該架空層總建築面積的30%;

(三)分期建設的項目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人口規模的,應當同步建設相應人口規模的各項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

(四)建設項目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範》(GB 50226-2007)、《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無障礙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87)等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在圖件中標明設定位置,並且作無障礙設計文字說明專篇。

第五十八條新建、改建城鎮居民樓房、住宅區,應當將郵政信報箱、信報箱間、信報收發室等作為居民樓房、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各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設計內容。

第二節道路交通設施

第五十九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的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寬度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縱坡應當控制在03%-05%之間;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並且根據不同的坡度及設計車速控制坡長;

(三)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當設有保證安全的緩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範圍內縱坡不得大於3%;

(四)人行過街天橋及跨街道的建築物、構築物淨空不得低於45米,人行天橋橋面寬不得小於梯道寬,人行地道淨空不得低於25米,跨越鐵路的人行天橋、建築物、構築物淨空不得低於65米;

(五)城市高架路、輕軌線路、高速公路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應當設定聲障設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於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範設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設,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十條新建、改建城市橋樑按照《城市橋樑設計規範》(CJJ11-2011)的規定執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樑的淨寬不小於規劃的道路紅線寬;

(二)橋樑的設計應當考慮管線通過,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樑跨越河道;

(三)橋樑的橫斷面劃分應當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第六十一條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樞紐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積按照引入的公交線路計算,每條公交線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線路數量按開發項目建設規模確定,公交線路超過三條的為公交樞紐站;

(二)公交首末站設定的位置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公車進出的通行要求、小區居民服務半徑要求、不干擾小區居民生活環境;

(三)居住區的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標準:居住人口規模達到10000戶-16000戶或者30000人-50000人,或者位於城市道路網末端或者城市邊緣的居住小區,其他需要設定公交首末站的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設施、展覽館等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公交場站,用地面積視建設項目規模確定,但不得小於2000平方米;

(五)換乘樞紐:開發項目涉及與軌道交通的換乘節點,應當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公交換乘樞紐。公交換乘樞紐可設定在建築物裙房或者地下室內,但需滿足公交換乘樞紐技術規定要求,公交換乘樞紐建築面積和設定標準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十二條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照《停車泊位指標表》(附表七)的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應當根據就近位置、節約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則,宜採用地下或者多層車庫;

(三)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當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並右轉出入車道;

(四)停車場出入口應當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遠;與城市道路存在層差的地下停車庫出入口,原則上只能設定在項目內部道路上,確因條件限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可在城市支路上開口,但應當設定不小於5米的緩坡段,並對道路開口進行拓寬渠化;50個車位以下的停車場可以設一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50~1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當設定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當大於20米;101~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當設定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當大於20米,兩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301~499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分開設定,兩個出入口距離應當大於20米,兩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大於或者等於5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當設定三個以上出入口;

(五)建築地下車庫入口處門禁系統距離車庫外道路不得小於10米;

(六)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開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當滿足主幹道不小於80米、次幹道不小於70米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氣站等設施的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里,規劃選址、總平面圖及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等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十四條下列新建項目在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一)一環內臨城市主幹道和次幹道,二環內臨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三環內臨城市快速路;

(二)一環內總建築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

(三)二環內住宅總建築面積大於8萬平方米,大型公建總建築面積大於5萬平方米;

(四)二環外住宅總建築面積大於15萬平方米,大型公建總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

(五)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經交通影響評價,需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設施的,如:道路拓寬、增設人行過街通道、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系統、停車位配置等,由項目建設單位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定立體人行設施:

(一)人行橫道過市區封閉式道路、快速幹道或者機動車道寬度大於25米,可以每隔400-800米設一座;

(二)路段上雙向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1200輛/小時,或者過街行人超過5000人/小時的;

(三)一些特殊需要和路口交錯複雜,對行人有明顯危險的。

第六十六條在城市軌道線路經過地帶,應當劃定軌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護地界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走廊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為依據,對建成線路和規劃線路應當確定控制保護界線,並納入城市用地控制保護規劃範疇;

(二)軌道交通控制保護界線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當地工程實踐經驗,確定規劃控制保護界線;

(三)在規劃控制保護界線內,應當嚴格限制新建各類大型建築和穿越軌道交通建築結構下方的地下構築物,必要時須制定預留和保護措施,並與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協調,確保軌道交通線路結構穩定和運營安全,並且對工程實施方案進行論證;

(四)城市建成區內新建軌道交通處於道路狹窄地區時,在規劃控制保護界線內,其工程結構施工應當注意對相鄰建築的安全影響,並採取必要的拆遷或者安全保護措施;

(五)高架及地面線在市政道路紅線外的征地範圍,橋樑宜按結構投影面為準,路基以天然護道外1米為準,並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第三節排水設施

第六十七條新建開發項目按照下列規定設計雨污分流並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一)建設項目外部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統的,建設項目內部雨、污管道應當無縫分別接入市政雨、污系統,在總圖中應當明確已建市政雨、污管道的位置、管徑、接口檢查井位置、坐標、市政管道接口標高、項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標高等。建設項目內部管道、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等構築物需退讓規劃道路紅線3米;

(二)總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或者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酒店、商業中心等建設項目以及外部無市政污水系統,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統無法接納項目污水容量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系統;

(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化糞池、雨污管線等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和依法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建成後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驗收或者備案。

建設項目配建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按照“誰建誰管”原則由建設項目開發單位進行運營管理,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第四節電力設施

第六十八條高壓走廊按下列規定布置:

(一)城市規劃中所涉及的高壓走廊為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走廊,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市政高壓走廊及電纜通道的定線和走廊;

(二)500千伏線路應當預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線路在用地條件允許時應當預留架空走廊。

城市建設密集區和規劃建設核心區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線路應當採用電纜暗敷。

第六十九條架空線路按下列規定布置:

(一)架空線路應當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規劃的要求,沿山體、河渠、綠化帶及道路架設,路徑選擇應當兼顧城市規劃建設用地,避免穿越;

(二)新建架空線路儘可能沿規劃高壓走廊集中敷設,高壓走廊應當儘可能避開規劃重點發展區、現狀發展區、公共休憩用地、環境易受破壞地區或者嚴重影響景觀的地區。

城市架空線路走廊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城市架空線路走廊寬度控制指標表》(附表八)的規定。

第七十條城市道路上設定電力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因條件限制依法經相關部門同意並進行論證,確需架設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級的電力桿路外,不得架設其他架空線桿路;

(二)設定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城市人行道上已經設定的架空線桿路和設施,應當結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規範埋設。

在電力線路保護範圍內不得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第七十一條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範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架空線保護範圍應當符合《架空線保護範圍距離控制指標表》(附表九)的規定;

(二)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當不小於075米。

超過豁免水平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高壓送變電設施、無線電發射台塔等,應當進行電磁環境影響評估。

第五節管線綜合

第七十二條城市的各類管線應當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定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和各種管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的要求執行。

第七十三條沿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的各種地下管線走向應當與道路中心線相平行,其埋設深度應當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在城市人行道內建設的各種管溝,其管溝預製蓋板不得外露,確保行人通行。道路紅線寬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幹道,管線可以雙側布線。

第七十四條工程管線埋設完畢後,應當作竣工測量,報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在城市主、次幹道上埋設管道,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要求,合理確定管道尺寸,留有餘地,避免或者減少重複開挖道路。

第六節其他設施

第七十六條城市消防設施、消防站等的設定按照有關規範執行。

第七十七條規劃編制應當按照綜合防災減災的有關要求,明確消防站、避難場所、應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設施的數量、布局、規模、服務半徑、用地範圍等。

禁止改變應急避難場所經規劃許可的使用性質。

第七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宜採用懸掛式廣告;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城市綠化、標誌性建築、交通設施、紀念性建築、黨政機關、文物古蹟,不得影響相鄰建築的採光、通風、交通、消防;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離欄桿及車輛轉彎視距範圍內設定;

(四)符合《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與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九章城市綠地

第八十條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道路綠地布局中,種植喬木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米,主幹路上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小於25米,行道樹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米;舊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上述綠地率指標的二分之一;

(二)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當小於廣場總面積的25%;

(三)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當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當小於廣場總面積的10%;

(四)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樹枝下高度應當符合停車位淨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米,中型汽車為35米,載貨汽車為45米;

(五)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指標表》(附表十)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居住區綠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規定執行;

(二)居住區內綠地,按照相應規模配置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三)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當低於30%,舊區改建不低於25%;

(四)組團公共綠地的設定應當滿足有不少於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並便於設定兒童遊戲設施和適應成人遊憩活動;

(五)居住區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當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於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於15平方米/人,並應當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相應指標的70%。

第八十二條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築的綠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標執行:

(一)行政辦公綠地率不少於35%;

(二)金融商業綠地率不少於20%;

(三)文化、娛樂、賓館綠地率不少於35%;

(四)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綠地率不少於35%;

(五)工業企業綠地率不大於20%,有污染的工業項目綠地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物流倉儲用地綠地率不少於20%;

(七)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少於25%。

第八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性質。

第八十四條建築基地臨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實體圍牆,可以修建花台、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牆的,應當依法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圍牆為通透式,高度不超過16米;

(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牆的,圍牆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並應當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2004年4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照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8日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於2004年4月1日頒布施行的政府規章《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施行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為我市的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對引導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隨著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的進一步擴大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舊城改造和建設力度加大,《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城市規劃技術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在:《規定》中有關規劃技術指標不完善,有的規劃技術指標是空白,在規劃技術管理中的問題逐步凸顯出來;同時,隨著上述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先後頒布施行,城鄉規劃管理一體化,一些規劃技術指標不適應城市建設高品位、高質量、高效益發展的要求,需要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基於上述情況,為解決好城市規劃技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我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規劃管理體系,並妥善解決在城市建設中發生的糾紛和矛盾,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一)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

3《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4《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二)過程

為做好制定《辦法》的前期準備工作,自2011年初開始,市規劃局就啟動有關準備工作,市政府法制局積極配合,在深入本市進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帶著問題於2011年5月赴重慶、長沙等地調研考察,為《辦法》初稿的起草作好前期充分準備。

2012年初,市政府將制定《辦法》列入了立法計畫。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借鑑外地城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市規劃局起草了《辦法》初稿,先後多次通過發徵求意見稿、在《貴陽晚報》和市規劃局入口網站刊登徵求意見公告、召開徵求意見會等形式,廣泛徵求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直有關部門、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經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多次與市規劃局進行對接和研究,對有關問題形成共識,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分為總則、城市景觀控制、城市建設用地、建築容量控制、建築間距、建築物退讓距離、建築物的高度控制、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綠地、附則共十章八十六條。現將有關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於城市景觀控制

城市景觀、城市形象是一個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力的體現。通過對設計、建築外立面飾材和色彩等進行相應的科學規劃,以利於改善和創造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引領現代化城市人居環境建設。因此,為給本市城市景觀、城市形象提供更科學的設計、管理依據,《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就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城市設計要求、建築外立面飾材和色彩、天際輪廓線控制、中心城區夜景照明等進行了相應規定。

(二)關於城市建設用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2年1月1日公布實施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對建設用地標準及用地分類進行了調整。為與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相銜接,更加科學、合理地規範本市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對土地“招、拍、掛”和建築功能提供規劃技術管理依據,《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從建設用地面積計算、用地兼容性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

(三)關於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環境,營造具有林城環境特色的城市風貌,加強對不同高度建築的建築密度、容積率規劃技術管理,以避免建設項目對原有地形地貌的破壞,同時為城市景觀及土地使用提供更加科學、合理、具體的規劃技術管理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對不同性質建築、不同高度建築的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進行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建築間距、拼接和日照標準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築間距成為廣大民眾衡量居住環境的一個重要標準。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對建築間距的管理不容忽視,忽視建築間距管理或管理不當,會影響城市發展和損害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強化建築間距規劃管理。針對我市城市空間布局的特點,更加科學、合理地制定超高層、高層、中高層及多層建築的間距標準,並增加圖示說明,依據《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50096-199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02)、《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_50352-2005)的相關規定,《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對不同類型、不同方位、不同高度建築的間距、拼接、日照等技術標準進行了相應規定。

(五)關於建築物退讓距離

為滿足城市交通發展要求,彰顯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的景觀風貌,確保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質,強化對建築物退讓距離規劃技術管理尤為重要。為給我市三環十六放射的路格線局提供更加科學、詳細的控制依據,依據《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城市橋樑設計規範》(CJJ11-2011)的相關規定,《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對城市道路、有關公共建築、立交橋及高架橋、沿河道及排水幹線兩側建築物、高等級公路及鐵路兩側建築、人防設施附近建築物以及其他有關建築物的退讓距離進行了相應規定。

(六)關於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建築高度受風力、地形、布局等因素的限制,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建築高度不同。為使我市建築物高度符合城市景觀、城市設計等因素,並滿足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對建築物的高度控制進行了相應規定。

(七)關於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發展和完善,體現了城市功能、城市形象和城市人居環境的好壞。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改善廣大人民民眾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充分發揮城市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使我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更加科學、合理、規範,為城市公共利益提供正確導向和規劃管理依據,依據《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50096-1999)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02)、《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_50352-2005)的相關規定,《辦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對市政公用設施所包含的公共配套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排水設施、電力設施、管線綜合布置及其他設施的規劃技術標準及相關要求進行了相應規範,並細化了停車位設定標準及停車場(庫)的設定要求。

(八)關於城市綠地

城市綠地是城市生態平衡的調控者,具有改善城市空氣品質、調節小氣候、美化城市景觀等多種生態功能,城市綠色環境還能對人們產生良好的心理效應,造就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對城市綠地率進行有效監控十分必要。依據《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辦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就城市道路、居住區、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築等的綠化用地規劃控制指標及相關要求進行了相應規範。

同時,由於形形色色的圍牆隔絕了建築與外界的空間聯繫,拉開了人與人的距離。這與都市的現代化氣息格格不入,與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主題不相匹配。今後的城市,尤其在樓房高、車輛多、空間小、污染重的環境中,需要充分利用具有景觀、隔音、隔熱、防塵等功能效應的綠色植物,而不是牆。因此,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城市建設理念,《辦法》第八十四條對修建實體圍牆進行了相應規定。

(九)關於附屬檔案有關內容

對應《辦法》中的相關規劃技術管理規範,依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範》(GB 50226-2007)的相關規範,在附屬檔案中對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一環、二環、三環以及棚戶區、城中村、建設用地面積、綠地率、建築間距、建築高度、低層住宅、多層住宅、中高層住宅、高層住宅、超高層住宅、公共建築、建築紅線、道路紅線、河道藍線、綠線、架空層、地下電纜線路保護區、結構(設備)轉換層、支路、次幹道、主幹道、高速鐵路、幹線鐵路、高架橋範圍、一級處理、二級處理、三級處理等名詞進行了解釋;對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的計算規則進行了細化;還對入戶花園及陽台面積等的計算規則和花池、飄窗設定規則等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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