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意見。
二、各部門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單位(含區政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住房保障、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監管和指導。
三、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經審批的近期建設規劃,是制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的根本依據。規劃、建設、發改等行政主管部門從實際出發,按輕、重、緩、急的原則組織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3-5年計畫,逐年分步驟地按計畫實施建設項目。在有條件並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結合舊城區危舊房改造,在編制計畫時,應在建設項目所在片區或鄰近片區範圍內規劃建設適量的拆遷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按照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後,組織實施的區或有關單位應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的拆遷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資料作為拆遷安置用房規劃建設(購買)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制定的基礎資料。並著手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和選購。
五、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就補償安置方案公開徵求意見或舉行聽證,吸納被拆遷人的意見後,完善拆遷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範圍內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實行異地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是高層(或公攤係數大於0.017)的,採用套內建築面積調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是多層房屋的,按建築面積調換。
(二)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補償費應包括設施搬遷、調試安裝費用和無法使用的設備的折舊費。
七、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5㎡,且其家庭成員沒有其它房屋(私房、房改房、租賃型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予補償安置:
(一)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20㎡,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並符合廉租房條件的,被拆遷房屋面積可按評估價實行貨幣補償後,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並享有優先申請權。
(二)按被拆遷房屋原房建築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對不足45㎡部分,應對其使用權進行補償。
(三)按45㎡的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超出原房面積部分,被拆遷人可按房改價格購買後取得產權。超出45㎡的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取得產權;如被拆遷人屬困難戶,超出部分可以由被拆遷人租住,超出面積的多少由拆遷人決定。
八、在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補償時,被拆遷房屋須進行評估,拆遷人單方委託評估的結果、被拆遷人不認可的,拆遷人可以在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單價加上原評估單價之和不能超過該片區上季度新建商品房交易均價;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共同委託評估並對評估結果認可了的不再上浮。
九、對在拆遷許可期限內(不含延期)搬遷的被拆遷戶可適當獎勵,鼓勵產權調換到金陽新區,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拆遷人在拆遷方案中制定。
十、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面積為準。房改房產權證標註的面積如與實際建築面積不符的,應以產權監理部門重新測繪的面積為準。對產權證標註面積存異議的可以申請產權監理部門重新複測,複測無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對居住於無證房內、有常住戶口且其它地方無住房的,可以按照當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積給予安置,產權歸拆遷人所有,由被拆遷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被拆遷人自願拆除無證房、超期的臨時建築的,還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工料補貼。
十一、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為住宅但實際用於合法經營的房屋,除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外,對於實際用於經營的面積部分,按照以下方式給予額外補償:
(一)2002年8月1日前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拆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的,拆遷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經營性房屋市場評估價的35%給予貨幣補償。
(二)2002年 8月 1日至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拆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的,拆遷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經營性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5%給予貨幣補償。
(三)合法自營的房屋,且靠房屋經營為生的困難家庭和殘疾人,被拆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和街道、社區的有效證明的,補償可在前(一)、(二)款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對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區人民政府、公共府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拆遷人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在拆遷許可期限內,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逾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同時簽約率達到51%以上並符合強拆申請條件的,拆遷人可以選擇按程式申請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由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政府相關部門密切作配合。
十三、用經濟適用房作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按規定補交有關土地費用。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名義實施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拆遷的用地只能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用地或綠地,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需拆遷的,按照《貴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十六、本市廉租房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意見執行;鐵路、公路建設、危舊房改造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