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住宿業管理辦法

為加強住宿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旅客和住宿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住宿業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公布。《辦法》共27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貴陽市住宿業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貴陽市住宿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宿業的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旅客和住宿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以間/夜為計費單位,為消費者主要提供住宿服務的旅遊星級飯店、社會旅館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社會旅館是指向社會提供以住宿服務為主的商務、會議、休閒、度假等相應服務的賓館、酒店、旅館、旅社、度假村、鄉村旅舍等企業。
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業的經營、服務質量規範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物價、城管、規劃、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前條第二款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及住宿業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住宿業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旅遊業發展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住宿業發展規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納入旅遊業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城鄉規劃。
第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適時公布本地各類型住宿企業的出租率、平均房費等信息。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旅遊公共場所設定的多媒體旅遊信息服務設施,應當提供住宿企業分布、住宿諮詢等信息。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本市住宿業住宿供需和相關管理信息。
住宿企業應當將客房規模、出租率、房費等信息報送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信息匯總、分類後,錄入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
住宿企業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市住宿業發展情況和未來趨勢,編制住宿業發展報告,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九條住宿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住宿業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開展以下活動:
(一)根據住宿業的不同類型,制定、推廣、實施相應的行業服務規範;
(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達不到行業服務規範、損害旅客合法權益,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依據協會章程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並提供指導。
第十條設立住宿企業應當符合本市住宿業發展規劃,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住宿業行業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住宿企業設立自開業之日起60日內,住宿企業變更經工商部門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
(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複印件;
(四)消防安全行政許可複印件。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住宿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持前款所列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在本市實行住宿連鎖經營的,發起連鎖經營的企業在開展連鎖經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發起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
(二)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
(三)連鎖經營的協定或者章程;
(四)連鎖經營的相關服務規範。
前款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所稱的住宿連鎖經營企業,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業使用統一標識,以直營、特許經營、受託管理或者行銷聯盟方式進行的住宿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以其特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酒店輸出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在簽訂經營管理契約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飯店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的複印件;
(二)經營管理契約;
(三)飯店管理公司成文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操作規程、管理規章等有關制度;
(四)飯店管理公司委派、認可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主要部門經理具有在三星級以上飯店從事高級業務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的證明,酒店業從業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第十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完善各類住宿企業的經營、服務規範。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範,做到設施、設備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服務質量優良,衛生達到標準,節能環保符合要求。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範,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住宿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住宿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並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有計畫地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第十五條住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旅客節能、環保消費;經旅客同意,可以減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數。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適時匯總住宿企業實施節能環保工作的方法和經驗,並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無障礙設施。
住宿企業應當定期對所配置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保障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旅遊飯店星級標準,可以委託相應資質的評定機構開展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工作。
符合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條件的住宿企業,可以根據旅遊飯店星級標準向相應資質的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星級評定。
禁住宿企業擅自使用旅遊飯店星級標誌,以誤導方式使用旅遊飯店星級標準用語。
第十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經營、服務規範,對住宿業定期進行服務質量達標檢查。對達到經營、服務規範的住宿企業,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意見書》。
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旅客住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除下列情形外,住宿企業不得拒絕旅客住宿:
(一)攜帶動物的;
(二)攜帶可能影響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
(三)違反房間額定住宿人數的;
(四)客房沒有空餘的;
(五)酗酒後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旅客登記入住後,享有獨立使用客房的權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經旅客允許,不得進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二)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持相關證件執行公務的;
(三)旅館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對客房進行清掃的。
第二十一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制度,設立、公布投訴電話。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客投訴,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質量規範建立健全旅客投訴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受理、處理旅客投訴。
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結果應當通知投訴者。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經營場所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四)抽樣取證。
行政機關在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檢查前應依法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檢查結果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告上級部門。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住宿企業進行檢查:
(一)逢重大節日、大型公共活動的;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部署的專項檢查的;
(三)住宿企業受到多次處罰以及旅客多次舉報、投訴的。
第二十四條住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客房規模、出租率、房費等信息報送的;
(三)住宿企業經營服務設施不符合旅遊安全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擅自使用旅遊飯店星級標誌,以誤導方式使用旅遊飯店星級標準用語的住宿企業,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其處罰的結果及有關情況應當定期抄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將住宿企業發生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匯總,建立不良記錄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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