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負責其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簡稱“包衛生”)、綠化(簡稱“包綠化”)和市容環境秩序(簡稱“包秩序”)的維護與管理,及時勸阻、制止損害環境衛生、綠化和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人管理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工作;區未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使“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林業綠化、環境保護、工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 “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門前三包”責任範圍,包括責任單位產權所有的和租賃承包經營管理場所(地)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和相應的人行道及其邊沿的台階及水溝、綠化地、空地等區域。具體範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不能確定或者確定後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門前三包”責任制,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和懸掛“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的方式實施。
“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懸掛在責任單位臨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隨時保持整潔、完好,破損和字跡不清的,及時更換。
第八條: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的責任,保證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市容環境秩序達到規定標準:
(一)配合併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包衛生:地面整潔,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制止隨地吐痰和亂扔、亂倒廢棄物,自設廢棄物收集容器整潔;
(三)包綠化:制止和勸阻攀折樹木、踐踏草坪、藉助樹木搭棚和懸掛衣物、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等行為;
(四)包秩序:建築物立面保持整潔,按規定設定門頭招牌和夜景燈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經營;制止亂堆放和亂掛物品、亂擺攤設點、亂停車輛、亂搭亂蓋、亂畫亂貼和其它有礙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責任單位對其責任範圍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責任單位對其責任範圍內的清掃保潔工作,可委託有資質的環境衛生保潔服務單位代為清掃保潔;委託後的清掃保潔責任仍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責任單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檢查與監管。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督促整改,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依法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學生維護環境衛生、綠化成果、市容環境秩序的教育,培養愛護環境的良好習慣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拒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不履行 “門前三包”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採取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服從“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阻礙本規定執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問責、行政處分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是一項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的社會系統工程,是城市形象的一張名片,它不僅彰顯城市品味、弘揚城市文化、關係城市對外開放水平,而且影響區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隨著本市城市化的快速建設和都市經濟的繁榮,由於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管理等方面的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經營者或市民法制觀念淡薄,延伸占道經營、亂堆亂放物品,亂停車輛、亂倒廢棄物、亂貼廣告、損壞綠化地花草及樹木等現象普遍,嚴重有損市容市貌,阻礙人行道暢通,給城市形象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與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要求極不相稱。如何在本市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的環境下強化市容市貌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課題。
為加強市容市貌的管理,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均作了相應規定,對規範本市市容市貌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有的規定較為原則,對市容市貌管理的具體措施需進一步明確、細化,並將其具體管理措施落到實處。為進一步強化本市市容市貌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針對上述問題,結合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和過程。
(一)制定依據。
1.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4.《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5.《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6.《貴陽市綠化條例》。
(二)起草過程。
為加強本市市容市貌管理,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規定了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管理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市政府將制定《規定》列入了2010年的立法計畫。為更好地完成這一任務,市政府法制局2009年7月參照《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草案)》提出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思路,向市政府報送了《關於貫徹落實即將出台的〈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有關工作的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及時批轉市城管局要求於2009年底前擬出初稿送市政府法制局審查。市城管局在總結本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借鑑外地城市的做法,結合實際,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廣泛徵求市林業綠化、公安等部門的意見,經修改形成《規定(送審稿)》於2010年2月送市政府法制局,該局收到該送審稿後,及時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送審稿進行反覆修改、論證,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門前三包”責任制的適用範圍。
針對本市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管理的現狀,為有效遏制違法違章行為,形成合力共同創建和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秩序,明確“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範圍十分必要,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第二條規定:“本市市轄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商業網點、集貿市場、建築施工場地、停車場、服務行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二)關於 “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管措施。
由於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致使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貼亂畫、損壞綠化等行為嚴重損壞市容市貌,通過本市相關執法部門進行專項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勢態仍然十分嚴峻。為進一步嚴格城市管理,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管理秩序,針對上述問題,《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措施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規範管理的原則進行了明確;二是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規範管理的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三是對管理主體落實 “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方式進行了明確;四是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單位應當履行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五是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主體的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關於行政處罰。
為保證《規定》所確定的各項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中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和《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的規定,確保處罰幅度的公平、公正,《規定》第十二條對違反規定拒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二是根據《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定》第十三條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三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違反市容市貌管理的具體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故《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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