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鄉村建設規劃管理、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
(二)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勘測、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四)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動態監測,最佳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六)加強對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查處,強化執法工作協調和監督。
(七)增加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監管職責。
(八)增加對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監管職責。
(九)加強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和城區防汛工作職責。
(十)加強專項城管整治及創建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城區河道管理及城市綜合執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有關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指導和協調鄉、鎮住房建設。
(二)負責承辦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總體規劃、近期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修改及實施情況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修改及各類規劃公示、公布等工作;參與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修改工作。
(三)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可,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規劃審查、審批,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管理全縣規劃編制設計和測繪成果,加強對規劃編制設計和測繪單位的監督,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負責全縣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展示、組織與管理工作。
(七)承擔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嚴格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擬定我縣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核准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條件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租金收支、房屋維修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儲備管理工作。
(九)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縣域內房改單位職工的增量、存量補貼資金、住房出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縣財政供養單位公積金調整工作;負責全縣職工房改房補交土地收益,核發《房改房上市交易準入許可證》工作;負責全縣房改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辦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登記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房屋租賃、房屋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十二)負責全縣重點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和政府投資其他項目建設管理;參與、指導、協調全縣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工作;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承擔規範、協調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危房改造、住房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寨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十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勞務、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認真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負責全縣建築活動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五)承擔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六)負責行業管理和行業企業資質審核及從業人員從業規範工作。
(十七)負責城建資金計畫的編制,並對城建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核算徵收工作。
(十八)承擔建設領域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責任。實施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對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十九)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管;負責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二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責任;負責制定全縣建築節能方案;推行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及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使用工作。
(二十一)負責房屋產權產籍及其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權屬、轉讓、租賃、抵押、預登記等管理工作;負責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抵押他項權利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房產評估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項目開發和房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工作,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負責全縣房屋拆遷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十三)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及白蟻防治工作。
(二十四)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對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
(二十五)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房屋租賃契約的登記備案;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受理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並辦理相應的接收手續;指導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二十七)參與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與人才培訓計畫;指導和管理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十九)管理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管理城鎮規劃區內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三十)負責對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等進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方面的監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城區防汛工作。
(三十一)負責市政(河道)年度維護計畫的編制、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市政、河道設施的維護和改擴建工程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供水、城市污水處理工作;指導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城區臨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審批管理工作。
(三十二)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貴州省貴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2001〕13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在貴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批覆》(黔府函〔2001〕362號)規定,行使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市政、綠化、環保、民政、工商、公安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十三)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三十四)負責制訂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總體目標、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城市管理信息技術的套用與管理工作。
(三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計財科)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機要保密、對外聯絡、會務、信息、宣傳、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草擬綜合性工作總結和重要文稿,組織制定和監督檢查年度工作目標;負責信訪、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局管各行業改革發展的調查研究、信息反饋並提出對策方案;組織和配合對建設系統法律法規及法制建設的宣傳教育;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擁軍優屬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綜合協調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職業培訓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上崗資格考試申報等工作;負責城鎮建設項目資金的計畫安排、籌集和監督使用;負責城鎮建設專項資金的收繳和管理;負責對本系統執行財政、稅收、物價等制度的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計畫內、外的資金管理;負責城建計畫執行的統計工作;負責對城建項目和系統內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內部財務審計;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採購與管理;負責機關內部財務活動。
(二)規劃管理科
負責城鄉總體規劃的編制與申報工作;負責城鎮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鎮規劃區以外村鎮規劃工作;負責縣域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工作;核發縣域範圍內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放驗線及證後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開發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對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礦採石、挖砂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規劃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違章建築認定工作,配合城管部門對違章建築進行查處。
(三)建設管理科
執行建設行業技術標準,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依法規範和監管建築市場;負責工程招投標、建築許可(含開工報告)審批,建築安全生產、建設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執法監督工作;督促檢查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和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和建設檢驗、招投標代理等機構的資質認證工作。
(四)城市管理科
執行《城建監察規定》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監督城鎮建設活動按規劃實施,對城鎮違章建築進行執法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規範和管理。
(五)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負責國家拆遷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貫徹;負責縣轄區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縣轄區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工作;負責拆遷安置資金監管;負責受理拆遷裁決、拆遷強制申請;負責建設項目轉讓、拆遷延期的審批工作;負責拆遷糾紛的調解、處理。
(六)房改辦公室
執行國家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房屋產權權屬登記、房產測繪發證、換證和產籍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本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報批和管理工作;指導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質的審查發證工作;指導房地產評估、房地產交易工作;指導小區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負責住房資金的歸集和住房公積金的收繳和管理;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小區建設工作。
機關黨組織及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室)長(主任)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它事項
(一)修文縣城管監察大隊更名為修文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 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5名(含城市管理局調入事業編制15名)。配隊長1名,副隊長2名。內設綜合科、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各配科(隊)長或或副科(隊)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市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市容市貌管理;負責清理整頓縣城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築、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門面延伸占道作業、亂排污水、亂扔廢棄物、亂貼野廣告、亂搭亂建、亂堆亂放、機動車違停人行道、機動車運載渣土、不規範戶外廣告及門頭牌匾等現象,負責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情況進行督促管理;負責對建築工地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修文縣城市管理局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副科級規格。核定事業編制36名,配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環境衛生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各配科長或副科長1名。經費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三)縣城市管理局原51名編制中調整15名給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
(四)將原合署辦公的縣建築安全監督管理站與縣建築質量監督管理站分設。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分設後,縣建築安全監督管理站核定事業編制3名,縣建築質量監督管理站核定事業編制5名。各配站長或副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