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或組織起草有關鄉鎮企業的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管理和監督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企業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編制全省鄉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結構調整;依法開展鄉鎮企業的登記備案工作。
(三)組織、指導鄉鎮企業系統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才十經外貿、統計分析、財務審計、考核發證、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鄉鎮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指導鄉鎮企業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項目責任制的建立和招商引資工作。
(五)組織指導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參與對鄉鎮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鄉鎮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六)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各項資金;依法收取和管理規費及生產科技開發基金。
(七)指導鄉鎮企業的用工制度改革,協調勞資關係;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吸納城鎮下崗職工和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工作。
(八)在制定鄉鎮企業發展規劃、促進技術進步、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與有關部門做好協調與服務工作,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九)推動鄉鎮企業改革;審批鄉鎮企業的資產評估機構,組織、指導鄉鎮企業的資產評估和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推行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經營承包責任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結合小城鎮發展規劃,指導鄉鎮工業小區、東西合作示範區的建設。
(十)指導鄉鎮企業的思想政治和企業文化工作,推動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農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鄉鎮企業局設7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的協調督辦、文書檔案、信訪接待、制度建設、政務信息、建議提案辦理、機關財務、公產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對外聯繫等工作。
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承辦機關目標管理日常工作;編制和實施鄉鎮企業教育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鄉鎮企業做好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調查研究,參與或組織起草有關鄉鎮企業的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執法培訓和執法證件的審批發放工作;承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工作;依法維護鄉鎮企業及其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做好鄉鎮企業的宣傳工作。
經濟運行 處
組織實施鄉鎮企業的年度計畫;掌握鄉鎮企業生產運行動態;研究分析經營運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管理和指導鄉鎮企業系統的統計、信息工作,督促企業貫徹實施統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統計制度;指導鄉鎮企業的財會工作,依法收取和管理規費、生產和科技開發基金;組織開展統計、財會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工作;會同財稅金融部門指導鄉鎮企業做好財務、稅收、貼息、貸款擔保及發展基金的管理工作。
企業管理 處
擬定全省鄉鎮企業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鄉鎮企業經營管理的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織開展企業資產評估和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系統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工作;參與對鄉鎮企業系統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審定三級以下建築企業的資質;審核、審批鄉鎮企業集團的設定與變更。
發展規劃處
擬定全省鄉鎮企業發展規劃和結構調整方案,指導和管理鄉鎮企業的建設工作;擬定鄉鎮企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按許可權組織項目論證、審批、資金協調和檢查驗收工作;指導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和出口創匯工作,負責自營進出口鄉鎮企業的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結合小城鎮發展規劃,指導鄉鎮工業小區、東西合作示範區的建設。
科技質量處
推動鄉鎮企業科技進步,指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開發利用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參與對鄉鎮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鄉鎮企業系統科技成果的申報、評審、獎勵和交流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教育處。
離退休幹部 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單列行政編制1名。
人員編制
省鄉鎮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巡視員或助理巡視員2名;正副處長(主任)14名,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4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單列編制4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
建立貴州省鄉鎮企業局機關服務中心。為局屬縣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6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中心”領導職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