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1995-12-01
【標 題】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應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從實際出發,依託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業,引進資金和技術,以興辦工業項目,產品出口項目和科技開發項目為主,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把開發區建成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對外開放的視窗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驗區。
開發區在抓好經濟建設的同時,應抓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條 開發區應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條件和經營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開發區建設應納入遵義市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條 開發區應堅持高效統一、分工負責和利於開發建設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遵義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行使經濟管理職能。
開發區管委會設主任、副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能:
(一)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畫,按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實行統一管理;
(三)按省政府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開發區內土地實行統一規劃,依法徵用、出讓、開發和管理;
(五)組織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
(六)指導、監督、協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開發區設定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七)培育發展開發區的各類市場和中介服務組織;
(八)組織人才招聘、調配、培訓和交流;
(九)對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十)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綜合改革試點;
(十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管委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開發區的社會治安、文教衛生、民政救濟、市政管理、計畫生育等社會事務,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統一管理。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應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公開辦事程式。所有公職人員應廉潔奉公,依法行政。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將基礎設施建設作為重點,把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批准的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設立經濟開發實體,以法人資格進行招商開發和從事其它經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建立開發建設基金及其管理組織。開發建設基金有償投放,滾動使用。
開發建設基金來源及使用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惠辦法根據土地不同等級,不同行業和用途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補償和安置,由管委會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本著有利開發、共同開發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 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
(二)高新技術和技術設備先進或國內急需的;
(三)產品出口的;
(四)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的;
(五)基礎設施;
(六)第三產業。
第十六條 禁止在開發區新建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而無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國家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十七條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在開發區設立派駐機構或人員,辦理業務,加強服務,實行監督管理。
金融部門和會計、審計、律師、公證等中介機構,可在開發區拓展業務,提供配套服務。
第十八條 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並按有關規定報送會計、統計報表,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統計、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並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章 優惠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除享受《貴州省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規定的權益外,還可就鼓勵開發的項目進行單項洽談,商定其它優惠條件。
國內投資者在開發區興辦企業,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居民在開發區興辦或與其他投資者聯合興辦企業,除享受《貴州省鄉鎮企業條例》規定的權益外,屬鼓勵開發的項目還可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民營科技企業除享受《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基本建設、企業技術改造所需進口的物資,以及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料和輔助材料,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辦理保、免稅手續,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參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對已開發土地的使用權,有權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興辦企業。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可依法自行確定用工形式、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獎金、津貼制度。
第二十六條 簡化開發區內商務人員的進出境管理程式,可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遵義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開發區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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