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河南商會

貴州省河南商會

貴州省河南商會是在貴州的河南籍工商業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是由貴州省工商業聯合會主管並經貴州省民政廳批准於2007年11月25日正式成立的合法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商會簡介

貴州省河南商會 是貴州省工商業聯合會和貴州省總商會的團體會員。其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於在黔豫籍工商業界人士和工商業團體;遵守憲法和國家政策、法規。依法治商,以德治商;團結聯誼、服務維權。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交流合作、工謀發展,促進商會之間、會員之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信息交流;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提供平台;充分調動廣大會員和在黔十萬豫商的積極性,努力為黔、豫兩省經濟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貴州省河南商會。

第二條 貴州省河南商會是河南籍公民在貴州省經商舉辦的工商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民間團體,是貴州省工商業聯合會(商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貴州省河南商會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於貴州省內河南籍人士興辦的工商業團體,遵守憲法和國家政策法規,依法治商、以德治商;加強聯繫、促進合作、增進友誼,互通信息,相互扶持,促進合作,共同發展;發揮本會紐帶作用,為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提供平台,為加快黔豫兩省經濟發展貢獻一定的力量。

第四條 貴州省河南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貴州省工商聯合會(商會),本會經貴州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為全省性社團法人。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 廣泛聯繫河南籍工商業等各界人士,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遵循國家有關“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措施,為發展貴州作出貢獻;

(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本會的工商界人士的助手;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等服務;

(五)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六)在條件許可的條件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協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促進和其它社團的聯繫,增進友誼,促進經濟、技術、貿易的合作,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九)其它屬本會宗旨規定應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依據民政部規定,不吸收個人會員,所有會員均為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團體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入會;

(三) 在貴州省內各地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屬河南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團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須交1寸免冠照片5張、個人簡介、身份證複印件、在貴州工商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的批文複印件、聯營契約;

(二) 經商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交會長工作會議備案;

(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選舉會員代表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 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履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主動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 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按期、不交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二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商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省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批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聘用);

(四) 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 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履行本職職責。商會設會長1名,會長為商會法人代表;常務副會長(含第一常務副會長)六至八名;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商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三) 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

(四) 批准商會重大組織變動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代行上述職權;

(七) 特殊情況可委託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權。 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維護商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 受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委託,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

(三) 受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分管有關部門和機構;

(四) 商討,議定商會重大方針、發展目標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履行副會長的職權;

2、受商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商會有關部門工作;

3、受會長委託處理商會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管理商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二) 提出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 協調商會各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長辦公會研究聘任,監事會的監事長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檢查本會會議形成的檔案、決定、規章制度的情況和印章保管、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 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費按年度收繳,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本商會專職人員要進行擔保(以國家公務員證、房產證、土地證、企業法人證等其中一樣作擔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也可根據本會的實際情況制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07年11月25日討論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民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貴州省河南商會全體成員名單

總顧問:步智信、李金順

顧 問:張梓鍾、齊全林、張天順、藍永堂

會 長:王茂地

創會會長:張泉水

執行會長:李家生

名譽會長:張芝庭

監事長:張之君

常務副會長:
王學哲、王茂穴、王麒焰、喬欽軍、喬宏興、陳 曉、 匡子蛟、
李 貴、李西平、郭金隴、楚鐵章。共11人

副會長:
於書軍、王磊、葉濤、李雨田、李敬山、 孟令會、胡暉、楊小平、
梁意興、崔岩。共10人

常務理事:
王玉青、劉長福、李進中、吳志剛、孟凡均、楊小建、楊戈坪、
孟浩棟、羅書占、候排青、倪天書、唐有明。共12人

理事:
方兆全、王立峰、王金孟、王顏、王長有、王柏然、尹寧慧、 田衛照、
盧書影、孫曉星、史翠紅、劉友誼、朱志偉、李剛、 李斌、李長喜、
李全良、劉素益、關清臣、安文 武、任占軍、杜軍郎、杜社菊、吳秋湘、
張磊、張迪、張龍、張大虎、張玉平、張紅亮、張世友、張新建、張保龍、
陳萬傑、陳金元、連勝兵、吳湘峰、吉康遠、單國峰、龐明會、郁星、
武聖群、周道強、趙福枝、 段偉、趙瑞霞、高俊京、賈景峰、秦瑞彬、
陶本宏、黃自信、裴繼剛、管建華、傅峰、蔡麗、崔曉虎、彭景春、
謝建新、陳婷、麻高亮、丁建國、張書軍、劉宏偉、李進中。共64人

會員:

李長喜、職海龍、趙春玉、裴吉樹、裴正、裴吉濤、董國光、秦瑞彬、

謝昊、景中豪、黃自信、曹金星、高天豹、陶本宏、徐繼紅、徐國華、

夏車林、牛向陽、趙請章、趙文濤、趙富枝、胡春明、羅結、武聖全、

武傑、花傳海、馬衛東、陳偉峰、單國峰、周紅彬、李君益、李玉平、

張蓮萍、張繼文、孟浩棟、梁志興、孔德權、王寶賢、艾書奎、劉興來、

孫軍有、安文武。 共42人

秘書長:張國文

財會:劉啟梅

網管:尹寧慧(兼出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